更新日期:2021-12-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目前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导致法院案量压力巨大,而且侵权形式也日趋复杂,不仅仅是在商标或者商业秘密等领域,在著作权领域的侵权形式更是千奇百怪。
还有就是恶意侵权非常普遍,《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即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为基础。这也符合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遵循损失填平原则。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销售商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存在商标侵权的,那么对于该类销售商,法律上是如何区分和界定的呢?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部分销售商并不知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将此类行为一概而论全部追究侵权责任显失公平。
因此,为了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商业流通,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同时寻求商标权人与销售商的利益平衡,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设立了销售商免责条款。
商标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
未使用抗辩:在被控侵权人提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时,如果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有实际使用,且不能证明其因该侵权行为遭受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非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必要还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参考《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对于那些不知道其产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能够证明该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参考《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销售商免除侵权行政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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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免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