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6-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敲诈勒索案【(2020)津01刑终78号】
公诉人指控: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孟某野、李某伙同他人,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被告人孟某野再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向永旺超市大寺店敲诈勒索3000元。
2019年4月16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孟某野、曹某、李某、刘某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曹某负责驾车前往,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并由被告人刘某等人结账购买后,被告人孟某野、曹某再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先后三次分别向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双街店)、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敲诈勒索共计4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野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认为孟某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野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某野及李某、刘某、曹某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孟某野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孟某野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孟某野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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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知假买假索赔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