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职工、维持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划分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和解雇权的重要依据。
案情摘要
何某系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因何某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A公司依据单位《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决定给予何某开除处分,何某所在部门工会也就此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并就何某的违纪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公司工会提交报告。
何某极不认同A公司的处理决定,故向仲裁委申请确认A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违法,依法撤销处分决定,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撤销处分决定、无需继续履行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安全行为规范》和《封闭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通过公司内网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A公司对何某进行管理及处罚的有效依据。根据何某的陈述及A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亦可以认定何某两次在更衣室抽烟的违纪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
首先关于何某抽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系列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厂区以内均为一级防火区,均属于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并严禁吸烟的区域,且根据何某抽烟所在更衣室的外部环境亦认可更衣室属禁烟区,故何某在更衣室抽烟的行为应属于《职工处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检查中发现何某身上有烟味、更衣室内有烟头等违纪线索后,何某在询问调查中承认自己两次在更衣室吸烟的行为,不属于“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且何某两次在更衣室吸烟,违纪情节严重,A公司未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确认A公司和何某的劳动合同解除。
何某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使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与发展,且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也关乎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权,故用人单位以员工违法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较为严格。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声明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是否合法?
01基本案情胡某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2018年3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8年3月25日胡某因身体不舒服,分别在2018年3月25
原创 雷石律师 曹志杰很多公司经常以为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便辞退,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司
前言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