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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强奸罪中不应以妇女有无反抗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更新日期:2022-07-0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案情

 
 
 

2022425日零时许,被害人陈某在与他人赌博时无现金支付,便来到某酒店房间跟被告人郑某谈借钱的事情,谈妥借钱事宜后,被害人陈某上卫生间方便。被害人陈某从卫生间出来时见被告人郑某手里拿着砍刀

陈某见状欲离开房间,被告人郑某就对她讲: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被告人郑某抱住陈某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02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手持砍刀对被害人实施恫吓,违背妇女意志,迫使妇女忍辱屈从,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手持砍刀没有对陈某进行精神强制,当时的环境中并未致被害人陈某精神受到强制,故不能认定被害人陈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被害人陈某完全可采用呼喊等求助行为使自己不受侵害,故认定郑某违背妇女的性的意志无根据,郑某不构成强奸罪。

03

 

律师认为

 
 
 

一、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综合案情分析,被告人郑某主观上已认识或应当认识到被害人陈某不愿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为使自己奸淫被害人陈某的意图实现,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陈某用砍刀进行胁迫,通过胁迫的方式而达成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

被告人郑某在仅有两人的封闭环境中手拿砍刀,其使用砍刀是一种胁迫手段,该手段作为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其足以引起被害人陈某的恐惧心理,使被害人陈某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奸淫的意图。

三、由于强奸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被害人的个性差异性,仅从妇女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就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就有可能放纵某些罪犯。本案应该具体分析原因,判断具体情况下妇女的真实心理状态。

被害人陈某的真实心理状态对被告人郑某的性侵行为是持反对态度,被告人郑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对被害人陈某采取胁迫手段,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超律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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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强奸罪中不应以妇女有无反抗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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