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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更新日期:2022-07-0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是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的。那么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的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法典》规定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就原告的9种情形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胡竞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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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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