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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解读————

更新日期:2022-07-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0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04

 

案例回顾

 
 
 

王某曾在某工艺品公司做销售工作,期间经常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话表向他人推销工艺品。也就是从那时起,王某开始对买卖公民信息有了一定了解。王某从该公司辞职后,偷偷拷贝公司客户电话表,内含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等。

为牟取不法利益,王某加入了多个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聊天群,初步“了解行情”。见到在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很有市场,王某便开始了自己的“生意”。他多次在群里发送“卖数据”的广告,如“出售保健品数据,最新的!整体数据达到七十以上接通率!”“出售网络广告数据!目前只有我一家公司可以做到!可以少量免费提供测试!”等等。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王某在出售数据的同时,还专门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聊天群中大量求购数据,包括电视购物数据、快递数据、网购数据等等,转手加价卖出。

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与他人交易时使用行话“料子”来代表“公民个人信息”。对方往往会要求王某先提供一二百条的“料子”进行测试,如果接通率高,再谈“打包”价格。在这一黑色产业链中,有些人为了获取免费数据,假意向出售方表示有大量收购数据的意向,实则是为了多索要一些测试数据,以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在谈到“后续合作”时便失去了联络。王某在多次“被骗”后,也学会了向他人“骗数据”的套路,费尽心机,磨破嘴皮,为了“黑吃黑”不择手段。

案发后,丰台区检察院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王某共卖出个人信息20余万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最终,丰台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期,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不法行径终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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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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