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0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乙公司为支付合同对价向甲公司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即享有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两种债权。根据票据性质和功能,债权人应当先行使票据债权,如不能得到满足,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因案涉票据已遭银行拒付,故甲公司行使票据债权已无法获得相应对价,甲公司可行使原因债权,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当然,甲公司在票据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继续行使票据追索的权利,其有权进行选择,现甲公司明确要求行使合同价款请求权来实现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03
小结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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