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1 年 1 月 20 日,李某向段某借款 1 万元用于店铺资金周转,段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 1 万元,李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 1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3 月 20 日,无利息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该借款。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1 万元并支付利息。
02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和段某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段某主张李某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3 月 20 日的利息,不应支持。但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03
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借款方式,通常程序较为便捷,能够让借款人快速筹措到资金。对于双方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朋好友和熟人之间,借款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导致双方对利息产生纠纷。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同样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将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分别两种情况做出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时,借期内的利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出借人仍然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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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