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限于任职公司————
更新日期:2022-12-2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李某担任美某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美某佳公司是华某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至2014年11月20日,华某在线公司已经获得和某省医院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后某省医院与深圳某德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某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转而与某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某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美某佳公司、华某在线公司以李某损害公司利益,将李某诉至法院。
最高院认为,关于李某是否违反了对美某佳公司、华某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首先,李某对美某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原审查明,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某担任美某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在作为美某佳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对美某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篡夺美某佳公司的商业机会。
其次,李某对华某在线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美某佳公司是华某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某对美某佳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美某佳公司的子公司华某在线公司。
最后,李某实施了损害华某在线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华某在线公司于2014年1月已经获得和某省医院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某省医院系在与深圳某德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某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后,转而与某德医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华某在线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
根据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美某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牧新民等资本方在经营美某佳公司、华某在线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某在担任美某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美某佳公司股东会同意,另行操控某德医公司将华某在线公司与某省医院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某德医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华某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某在线公司及其母公司美某佳公司的利益。据此,原判决认定李某违反了对美某佳公司和华某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表明母公司高管承担忠实义务不仅仅局限在母公司,还应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母子两级公司中的小股东权益,也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对于公司高管应履行的忠实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并未停留在法律的规定,而是扩大解释了公司高管履行该义务的范围。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管义务的约定较为简略,公司高管的义务往往形式化,上述案例所树立的裁判认定观点,对于限制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合规履责,是司法审判实践对规范公司治理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实务中,公司的董事、高管通常为大股东委派,发生大股东为自己的私利做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很常见也很容易,上述案例突破了传统认定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角度,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管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高管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总所地址
雷石(昌平)分所
雷石(郑州)分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创业路9号1号楼37层
雷石(温岭)分所
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建筑业大厦5楼西单元
雷石(泉州)分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匹克国际中心23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限于任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