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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拒服兵役”事件评析————

更新日期:2023-03-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湖北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政府一则通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悉,该通报内容主要是该县高桥社区一名男子于2022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符合服现役各项条件后,经县定兵会集体表决通过,经社会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于2022年9月1日由沙洋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联勤保障部队参加新训。
该男子进入部队后不久,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经所在部队、地方武装部以及家人亲属反复教育劝导,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服兵役义务。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02

 

相关处分

 
 
 
1.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该男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由官垱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沙洋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4584元一次性罚款(沙洋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7292元),所罚款项上缴县财政列入全县征兵工作经费专项开支。
2.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青团沙洋县委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不得录用该男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展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并由其所在团委会做相应纪律处分。
3.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县市场监管局不得为该男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4.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由人民银行指导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该男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5.县公安局在该男子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且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6.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县教育局不得为该男子办理升(复)学手续。
7.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不得将该男子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帮扶对象。
8.由官垱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该男子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9.县媒体单位向社会公布该男子拒服兵役违法事实及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和被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罚情形。

03

 

律师观点

 
 
 
近年来,年轻人“拒服兵役”,尤其是入役之后逃离部队的现象频发。
国防建设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依法履行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更是对国家国防利益的危害。
拒服兵役本质上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且为不作为违法行为。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役,在平时是一般违法行为,若在战时情节严重即构成“拒绝服役罪”。“逃离部队罪”属于军人违反职责,若该行为情节严重都构成犯罪。二者都包含公民不愿参军、不愿履行服兵役义务的违法性。
因此沙洋县人民政府对该男子这一处罚,切实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了国防建设。

0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58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63条: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兵工作条例》第51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徐维眷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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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拒服兵役”事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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