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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女,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更新日期:2024-04-0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某与谭某系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至今。谭某与刘某多年前开始交往,并剩余儿子刘小某,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坚定支持谭某系刘小某的生物学父亲。谭某赠与刘小某12.5万元并且向刘某转账12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刘某是否应当返还收到谭某赠与的12万元财产。刘某未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刘某与谭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所容许限度,刘某接受谭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谭某赠与刘某12万元财产,因侵犯了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故刘某应当向张某返还12万元。

2.关于儿子刘小某是否应当返还12.5万元。谭某系刘小某的生物学父亲,谭某基于亲情和道德上的义务对刘小某赠与装修款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即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刘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被动接受赠与,不存在恶意或善意即不符合可撤销是由。

综上,谭某赠与刘小某的12.5万元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无需返还。

律师观点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不当关系的第三者及生育的非婚生子女,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平衡角度综合考虑,以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达到保护经济上弱者的目的。

法院一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被判年定为有效或者只返还部分,会变相鼓励“婚外恋”等不正之风并导致配偶一方财产受损。另外,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社会应当对于非婚生子女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刘向飞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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