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甄某某以73万元的价格在温某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甄某某的母亲给温某某支付购房款40万元。2020年5月甄某某与沈某某结婚。2020年10月,甄某某的母亲又给温某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20年12月,甄某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显示案涉房产为甄某某单独所有。
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涉案房产。甄某某的妻子沈某某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且甄某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
争议焦点: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甄某某在结婚前已支付涉案房产50万购房款。且涉案房屋登记为甄某某单独所有,沈某某对此应已知情,并未提出异议。甄某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甄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
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甄某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甄某某与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甄某某在婚前购房并支付一定房款,婚后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是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甄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不能改变甄某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
综上,案涉房产应是甄某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甄某某与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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