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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更新日期:2024-04-2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孙某甲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12月18日孙某甲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孙某甲无配偶无父母无子女,只有弟弟孙某乙一人。

孙某乙继承了孙某甲炒货场物品变卖款,并将两处房屋均换锁占为己有,未偿还孙某甲向刘某的借款50,000元,刘某向孙某乙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乙在继承孙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刘某借款50,000元。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孙某甲向刘某出具的欠款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孙某乙庭审中已承认该笔欠款属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继承人孙某甲与刘某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但被继承人孙某甲死亡后,无法归还借款,虽然被告孙某乙作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在被继承人孙某甲死亡后遗产由孙某乙进行了管理和处理,孙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孙某甲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孙某甲债权债务的职责,孙某乙应当在管理被继承人孙某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刘某欠款,故本院支持刘某要求孙某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作为其生前直系亲属等或与其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在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直接占有被继承人动产或不动产,将动产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视为接受继承。其在庭审中再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明显违反了“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对外债务”的法定义务,该声明不发生效力。且就放弃继承的时间和程序而言,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在庭审过程中再做出声明,存在虚假陈述、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即此时全部继承人实际已经成为遗产管理人从而对遗产具有了管理权。此情形下若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只是在实体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被继承人的遗留债务。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仍负有管理、保护、保存遗产之义务,并负有以保管的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的责任,不得干预并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变卖遗产的工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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