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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

更新日期:2024-04-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问题焦点

​焦点一: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即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焦点二: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被继承?

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焦点三:城镇居民可否成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系违法建筑,遇拆迁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焦点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解决途径?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刘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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