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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中评估协议效力与诚信原则的司法认定————

更新日期:2025-05-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

01.基本案情

2007年,重庆市南川区张家湾煤矿(下称“张家湾煤矿”)根据地方政府煤矿整合政策,被纳入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江煤矿”)整合范围。双方因收购价格分歧,于2011年3月8日签订《评估协议》,约定由水江镇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并以评估总价扣除政府补贴金额确定收购价格。

华康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张家湾煤矿资产总价为895.67万元,但水江煤矿以评估未下井实测为由拒绝认可。张家湾煤矿遂起诉要求水江煤矿支付整合收购价款593.71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评估程序存在瑕疵、合同未成立为由驳回其诉请。张家湾煤矿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02.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评估协议》的效力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水江煤矿主张双方未达成最终收购合意,评估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

张家湾煤矿认为协议已明确收购方式及价格确定方法,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应视为成立。

·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与评估报告的效力

水江煤矿质疑评估未下井实测,认为结论失实。

张家湾煤矿主张双方明知煤矿已闭坑无法实测,且评估依据的采掘图纸经备案并共同确认,程序合法。

·王建中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

水江煤矿称王建中未经授权,签字不具代理效力。

张家湾煤矿主张王建中系工会主席,其参与评估构成表见代理。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从合同效力、评估程序、诚信原则三方面展开论证:

·《评估协议》的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一次性收购乙方”及“以评估价格确定收购价款”,虽未载明具体金额,但价格确定方式已明确,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双方自愿签署协议,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知情权与合意基础:签约时张家湾煤矿已因政策闭坑,水江煤矿明知无法下井实测,仍同意以图纸作为评估依据,构成对评估方式的默示认可。

评估依据的客观性:采掘工程图经水江煤矿盖章备案,且双方曾签署《矿井井田边界安全互保协议》,水江煤矿对井下情况应充分知晓。

程序瑕疵的否定: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的镇政府选定,现场勘察有政府人员监督,水江煤矿事后以程序瑕疵抗辩有违禁止反言原则。

·王建中签字行为的表见代理效力

王建中作为水江煤矿工会主席,受法定代表人指示参与评估,且签字前已请示公司负责人。其职务身份足以使相对方信赖其代理权限,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诚信原则的适用

水江煤矿在明知客观限制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嗣后以自身原因导致的评估限制为由拒绝履约,违反《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信义务。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

合同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款确定方式)明确且无违法情形的,即便未约定具体金额,仍可认定成立。本案对《合同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评估程序的司法审查边界

法院应结合签约背景与客观条件判断程序合法性。若评估限制系政策或客观原因导致,且双方事先明知,不得以此否定评估结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的职务身份、行为外观及相对方的合理信赖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企业需规范内部授权,避免因职务行为引发表见代理风险。

·诚信原则的刚性约束

本案强调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当事人不得以自身过错或事后反悔破坏合同稳定性。

05.律师代理要点

·合同效力与成立要件

原告代理要点:

强调《评估协议》具备合同主要条款(标的、价款确定方式),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要点:

质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例如收购价格未直接约定,仅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主张合同未成立。若涉及行政干预,可主张协议受政策影响缺乏民事合同自愿性。

·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争议

原告代理要点:

举证评估机构资质合法、程序合规,且评估依据(如采掘图纸)经双方确认及政府备案。结合证人证言及政府文件,证明被告明知煤矿闭坑无法实测,仍同意以图纸为评估依据。

被告抗辩要点:

主张评估未下井实测导致结论失实,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质疑评估报告依赖单方提供资料,缺乏客观性,要求重新评估或排除其证据效力。

·表见代理的认定与权限争议

原告代理要点:

主张王建中作为工会主席,其职务行为具有外观授权,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通过证人证言证明王建中参与评估系经被告授权,签字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被告抗辩要点:

否认王建中具有书面授权,主张其签字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质疑原告未充分举证代理权限,要求排除相关证据。

·诚信原则的适用与禁止反言

原告代理要点:

强调被告签约时明知无法实测,事后以程序瑕疵抗辩,违反《合同法》第六条诚信义务。引用再审判决逻辑,主张被告行为构成“自相矛盾”,应适用禁止反言规则。

被告抗辩要点:

若程序瑕疵系客观障碍(如政策要求闭坑),可主张评估方式显失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义务。

·政策背景与行政干预的影响

原告代理要点:

援引地方政府文件(如渝府发〔2007〕128号),证明整合系政策强制要求,被告负有法定收购义务。主张《评估协议》系政策框架下的民事合意,被告不得单方解除。

被告抗辩要点:

区分政策指导与民事合同,主张行政文件不直接创设民事权利义务。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06.结语

(2018)最高法民再245号案通过精细的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明确了企业兼并中评估协议的效力边界,强化了诚信原则在商事合同中的基石地位。其裁判逻辑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方面,企业应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评估程序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需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诚信履约行为,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效率。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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