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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

更新日期:2025-05-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一审案号:(2021)沪0120民初18397号

二审案号:(2022)沪01民终3737号

01.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服装公司以14万件HC牌女装为质押物,向贸易公司借款200万元。后因服装公司未完全偿还借款本息,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服装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本金,贸易公司则退还质押物。服装公司按期履行本金还款义务后,贸易公司未依约返还质押物,反以服装公司尚欠利息25万元为由,擅自将质押物以8元/件的低价变卖给第三方,变卖数量为81,098件。

服装公司主张贸易公司变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淘宝零售价为54元/件),要求赔偿损失437.9万元及利息。贸易公司抗辩称:其一,服装公司未付清利息,其有权处分质押物;其二,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通过微信表示“你随便怎么处理”,构成同意处分质押物的意思表示;其三,变卖价格符合行业惯例。

02.争议焦点

·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处分质押物

合同依据:《还款协议》明确约定,服装公司归还50万元本金后,贸易公司应返还质押物。服装公司已履行该义务,贸易公司以利息未清偿为由继续扣留并处分质押物,构成违约。

意思表示解释:贸易公司主张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你随便怎么处理”的微信聊天构成处分质押物的授权。法院结合聊天背景认为,该表述系情绪化表达,未明确涉及具体处置方案,不符合《民法典》第140条关于意思表示需“明确具体”的要求。

·质押物价值的合理认定标准

市场价格争议:原告主张以淘宝零售价54元/件计算损失,被告主张以8元/件变卖价为准。法院需在进货价(11.1612.75元/件)、变卖价、零售价之间确定合理标准。

法律适用难点:质押物价值认定需平衡《物权法》第219条(现《民法典》第436条)的“参照市场价格”原则与《侵权责任法》第19条(现《民法典》第1184条)的“实际损失”原则。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质权行使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指出,根据《物权法》第219条,质权人行使质权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二是与出质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法定程序变卖质押物。本案中,贸易公司处分质押物时,服装公司已履行主债务(50万元本金)的还款义务,贸易公司无权继续扣留质押物。即便存在利息争议,其亦未与服装公司协商变卖方式,擅自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质押物价值的综合认定规则

法院采用“分层递进法”确定质押物价值:

交易习惯优先:原、被告均为服装批发企业,交易以批量形式进行,故零售价(54元/件)不能作为参考标准。

实际损失基础:以服装公司进货价(12.75元/件)作为损失计算基准,但需考虑服装因季节性贬值的特性。

过错因素调整:贸易公司擅自低价变卖且未证明价格合理性,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酌情将单价上浮至12.50元/件。

最终确定损失金额为81,098件×12.50元/件=1,013,725元。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质权行使的程序性约束

质权人不得滥用权利,即便债务存在部分未履行(如利息),亦需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实现债权,单方擅自处分质押物将面临赔偿责任。

·质押物价值认定的方法论

分层参考:依次考察进货价、行业批发价、变卖价、零售价,结合交易场景选择最接近市场行情的标准。

动态平衡:在“实际损失”与“市场价格”之间,需引入过错程度、质押物属性(如易贬值性)等变量进行修正。

·新旧法律衔接的实践意义

本案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但《民法典》第436条、第1184条进一步强调“协商程序”和“合理方式”,为未来类案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05.律师代理要点

·主张被告无权处分质押物

合同履行证据:重点证明原告已按《还款协议》约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本金,被告应依约返还质押物。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协议》文本等书面证据,确认债务履行完毕。

质押权消灭事由:依据《物权法》第219条(现《民法典》第436条),主债务履行后质押权消灭。被告以未付利息为由继续扣留并变卖质押物属于权利滥用。

·推翻被告“默示同意处分”的抗辩

微信聊天记录的合理解释: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你随便怎么处理”的表述系情绪化回应,结合聊天上下文(如“我现在也要炸了”),说明其并非真实处分质押物的意思表示。可引用《民法典》第142条,主张意思表示需结合行为背景综合判断。

明确授权的缺失:强调被告未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或其他明确同意处分的证据,单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质押物价值的精确计算

提交市场价格的客观证据:除淘宝零售价(54元/件)外,补充行业大宗交易价格报告、同类服装批发合同等,证明市场合理价格远高于被告变卖价(8元/件)。

实际损失与过错关联:主张被告擅自低价变卖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9条(现《民法典》第1184条),以进货价(12.75元/件)为基础,结合过错程度提高赔偿标准。

06.结语

本案通过精细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确立了质权行使的程序边界及质押物价值计算的综合规则,对规范商事主体质押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质权人应恪守诚信原则,避免因权利滥用引发法律风险;质押人则需注意保留交易证据,以便在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衡平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既保障了质押制度的担保功能,亦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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