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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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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从骗局到行贿:详解“诈骗罪”构成要件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更新日期:2025-06-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22号

01.基本案情

一、诈骗罪事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谷森林化名“谷新林”,谎称能为北京沃天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天路公司”)促成项目合作,骗取该公司2900万元。该款项被其用于购房、还债等个人消费,案发时仍有2800万元未归还。2017年4月,谷森林被抓获归案。

二、行贿罪事实

2010年,谷森林通过时任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秘书处处长刘某3,以贝隆公司名义与同煤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协议,获利后为继续取得“计划煤”采购资格,向刘某3行贿40万元。

三、前科与数罪并罚

谷森林曾于2012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行贿罪为其前罪判决前的漏罪。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后合并执行无期徒刑。谷森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

·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的界限

上诉人主张其行为系民事代理中的经济纠纷,辩称已促成部分项目,应扣除合理费用。法院认为,谷森林虚构履约能力,骗取款项后转移资金且无实际履约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辩护人质疑行贿金额来源及证人证言矛盾。法院指出,谷森林通过行贿获取国有企业的“计划煤”采购资格,属于通过非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符合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

辩护人主张谷森林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申请排除。法院认为,辩护人未能提供新线索或证据支持该主张,且原审已驳回类似申请,故不予采纳。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链条。本案中,谷森林通过伪造身份、虚构项目能力骗取资金,并肆意挥霍,其行为完全切断资金流向与项目关联,体现非法占有故意。

(2)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

《刑法》第389条要求行贿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法院结合证据指出,“计划煤”采购资格系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谷森林通过行贿规避正常竞争程序,破坏市场公平,符合“不正当利益”要件。

(3)数罪并罚与缓刑撤销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77条,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漏罪则依法单独判决后合并执行。本案中,谷森林的诈骗罪构成新罪,行贿罪属漏罪,故法院依法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欺诈行为与合法代理的区分关键

本案厘清了民事代理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若行为人无真实履约能力,且资金用途与约定事项无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需结合资金流向、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

(2)行贿罪中“利益不正当性”的实务判断

司法实践中,“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法律禁止的利益,亦涵盖通过行贿规避正当程序获取的竞争优势。本案裁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程序违规即不正当”的认定思路。

(3)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证明标准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需提供明确线索或证据(如伤痕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否则法院难以支持。本案提示律师需在侦查阶段及时固定证据,以保障当事人权利。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诈骗罪辩护的核心争议:民事代理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履约能力与非法占有故意的抗辩

辩护策略:主张行为本质系民事代理关系中的经济纠纷,强调被告人存在部分履约行为(如促成部分项目合作),并通过提交委托协议、业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资金用途与项目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重点审查资金实际流向与约定用途是否一致。本案中,谷森林将款项用于购房、还债等个人消费,且无实际履约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其虚构履约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务建议:律师需重点收集资金用于项目运营的直接证据(如转账凭证、项目进度文件),并引入第三方审计报告,反驳“肆意挥霍”的指控。

·犯罪金额的扣减主张

辩护策略:提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如项目运作成本、合理提成)。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要求辩护方提供明确、合法的支出凭证,并与诈骗行为严格区分。本案中,谷森林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未支持其扣减主张。

实务建议:律师应尽早固定业务支出证据(如发票、合同),并与被害人确认费用合理性,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抗辩失败。

二、行贿罪辩护的关键: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证据链反驳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争议

辩护策略:主张获取的“计划煤”采购资格属于正常商业竞争范畴,未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不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结合国家政策明确“计划煤”系稀缺资源,需通过公开程序分配。谷森林通过行贿规避竞争程序,破坏市场公平,构成不正当利益。

实务建议:律师需研究涉案领域的具体监管规则,证明利益获取符合行业惯例,或引入专家意见说明程序的合法性。

·证人证言与贿金来源的质疑

辩护策略:指出行贿人与受贿人关于行贿金额、交付细节的陈述存在矛盾,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主张贿金来源不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要求矛盾点需达到“实质性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本案中,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证言虚假,且银行流水佐证资金转移,故法院未采纳该抗辩。

实务建议:律师应详细比对证人证言与其他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讯记录),寻找关键矛盾点,并通过交叉询问强化质疑。

三、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据调取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

辩护策略:主张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申请排除关键口供。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要求辩护人提供初步线索(如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瑕疵),否则不予启动调查程序。本案中,辩护人未提供新线索,法院维持原审驳回决定。

实务建议: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及时申请调取审讯录音录像,并在首次会见时记录被告人身体状况,固定刑讯逼供的初步证据。

·证据调取申请的合理范围

辩护策略:申请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如未随案移送的项目文件)。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审查申请的必要性与关联性。本案中,谷森林申请调取的证据无法推翻在案证据链,故被驳回。

实务建议:律师需在申请中详细说明调取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直接关联性,避免泛泛而谈。

06.结语

谷森林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从严打击立场。通过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审查证据链条、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规则,本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其裁判逻辑亦警示公众:任何试图通过欺诈或贿赂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唯有诚信守法,方是市场主体与个人的立身之本。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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