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
2020年4月,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与深圳某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合谋,以开发“跨境商城网站”为幌子建立洗钱通道。合同约定李某军出资20万元,刘某彬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丁某峰、陈某海提供虚假交易物品(如玉石、防疫物资等)以掩盖非法资金流动。2020年12月,因洗钱通道故障,刘某彬催讨尾款未果引发纠纷。李某军起诉解除合同并索回款项,深圳某方公司反诉要求支付余款30万元及违约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20万元并驳回反诉。深圳某方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实质系为洗钱犯罪提供技术掩护,故撤销原判,驳回双方诉请,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民事纠纷抑或刑事犯罪?
本案表面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但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是否系掩盖犯罪的手段。若合同真实目的为洗钱,则其效力及可诉性均需重新审视。
(二)虚假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中,隐藏的非法行为无效。本案合同名为技术开发,实为洗钱通道搭建,其效力是否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当民事案件涉嫌犯罪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即“驳回起诉并移送犯罪线索”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了以下核心观点:
(1)合同真实目的的穿透审查
法院通过双方磋商内容、资金流向及行为模式(如虚构交易物品、使用“洋葱浏览器”逃避监管)认定,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围绕洗钱犯罪展开,无真实技术开发意图。
(2)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合同因掩盖洗钱犯罪,直接违反《刑法》第191条,故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
(3)程序法上的处理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若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犯罪线索。本案中,合同纠纷与洗钱犯罪属同一事实,故法院驳回诉请并移送公安机关。
(一)民事合同效力的审查边界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需穿透表面意思探究真实目的。若合同系掩盖犯罪行为的工具,应直接认定无效,避免民事程序成为犯罪的“避风港”。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衔接机制
本案确立了“先刑后民”的典型处理模式:一旦发现犯罪行为与民事案件高度关联,法院应及时终止民事审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与裁判冲突。
(三)对虚假合同行为的警示意义
市场主体应警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安排。一旦涉及犯罪,不仅合同无效,当事人还将面临刑事追责,最终“人财两失”。
·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及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重点证明合同表面为技术开发,实质系为洗钱犯罪提供工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核心观点:“涉案合同真实目的在于掩盖洗钱犯罪”,结合磋商记录(如丁某峰发送虚假交易物品清单、使用洋葱浏览器逃避监管的证据),强化合同目的的非法性。
·程序抗辩:强调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主张本案实质为刑事案件,法院应驳回民事起诉并移送犯罪线索。
重点提交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如资金流向异常、虚假交易物品清单、刘某彬与丁某峰围绕洗钱通道的沟通记录),切断民事纠纷的审理基础。
·请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的救济路径
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张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及其利息。需注意,若法院认为当事人参与犯罪,可能因“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不支持返还诉求,故需谨慎论证原告是否存在过错或参与程度。
李某军案揭示了法律对虚假合同与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民事审判并非孤立程序,法院通过穿透审查与程序衔接,有效阻断违法行为的民事救济路径,彰显了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思维。此案警示公众:任何企图以合法外衣掩盖犯罪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