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及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建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建军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王建军表现良好:
(1)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2)积极改造:于2016年4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3)多次表彰:2017年6月,前述奖励经审批折算为3次表扬奖励,同年10月再获表扬奖励。
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其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不超过七个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同意减刑建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点:
·王建军的改造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需满足“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实质要件。王建军在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表扬奖励,证明其改造态度积极,符合减刑条件。
·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如何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应“从严掌握”,以防止减刑制度被滥用。
法院在裁定中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及事实: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需经法定程序审理。
(2)事实认定
王建军的改造表现经监狱综合材料、证人证言、奖励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其多次获得表扬奖励,表明改造效果显著。
(3)裁量标准
鉴于王建军系职务犯罪罪犯且原判刑期超过十年,法院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仅裁定减刑七个月(未采纳监狱“不超过七个月”的上限建议)。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减刑的核心是“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通过“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获得奖励”的复合标准,客观评估罪犯的悔改程度。
(2)职务犯罪减刑需严格把关
为防止司法腐败,法律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增设了“从严”要求,体现司法公正。
(3)程序正义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本案中,监狱、检察院、法院三方协同审查,证据链完整(包括证人证言、奖励记录、改造总结等),确保减刑程序合法透明。
(一)减刑可能性的预判与证据筹备
·及早评估法定条件
依据《刑法》第78条,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满足 “确有悔改表现” 四项要件:认罪服法(需书面悔过书、庭审陈述佐证)、遵守监规(需计分考核表、无违规记录证明)、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记录、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任务完成证明)。
本案中:律师需系统梳理王建军的“改造积极分子”“表扬奖励”等书面证据,形成完整的奖励证据链。
·化解财产刑履行障碍
若涉及退赃、罚金等财产刑,需在减刑前履行完毕或制定履行计划(《减刑假释规定》第2条)。
策略提示:对经济困难的罪犯,可协商分期缴纳方案并取得法院/监狱书面认可。
(二)对抗“职务犯罪从严”条款的辩护策略
·主动论证“改造实效”
针对《减刑假释规定》第7条对职务犯罪“从严掌握”的要求,需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多次获得监狱表彰(如本案中4次表扬奖励)、持续稳定的改造表现(如连续3年无违规)、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如赔偿被害人、参与公益项目)。
·程序合法性审查
严格监督减刑程序:监狱建议书是否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本案证据3)、检察院是否全程监督(本案中团河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法院是否开庭审理并公示(本案公开开庭、三方出庭)。
(三)应对减刑幅度争议的关键举措
·精准计算减刑区间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6条:有期徒刑减刑一次不超过1年;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需压缩20%-30%。
本案启示:王建军原可减刑9个月(按表扬次数折算),但因职务犯罪被压缩至7个月。律师应提前向当事人释明幅度限制。
·引入第三方评估报告
建议委托监狱外心理咨询机构出具 “再犯风险评估报告” ,用客观数据佐证改造效果,对冲“从严”裁量倾向。
王建军减刑案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程序规范化、透明化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肯定其改造表现的同时,严格把握减刑幅度,既体现了法律对积极改造的激励,也彰显了对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立场。这一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减刑是鼓励改造的司法手段,但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