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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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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中的过错责任分担与公平原则适用————

更新日期:2025-07-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87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1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30日)

01.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简称“万某某方”)与甘肃某商贸公司(简称“某源公司”)、甘肃某工矿公司(简称“某鼎公司”)签订《投资权转让合同》,约定万某某方将某煤矿的投资权及完整权益转让给某源公司,总价款1.6亿元。某源公司支付1.072亿元后接管煤矿,但因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煤矿被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013年至2014年,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要求关闭年产能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案涉煤矿因未能完成技术改造,被列入关闭名单。2014年9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公告关闭该煤矿。某源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万某某方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5280万元。

02.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是否成立?

某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

法定解除:煤矿关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约定解除:万某某方未保证煤矿“手续畅通”;

合意解除:双方已移交煤矿资料;

情势变更:政策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

万某某方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责任如何划分?

转让款是否应全额返还?

煤矿灭失无法返还时,损失如何分担?

·某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某鼎公司作为管理方,是否履行了配合义务?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案涉煤矿因政策强制关闭而灭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第94条(现《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条件。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亦成立,因政策调整超出当事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2.返还责任与损失分担规则

返还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97条(现《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万某某方需返还转让款1.072亿元及资金占用费(合计1.45亿元);某源公司需返还煤矿。

损失分担:

因煤矿灭失无法返还,损失需按过错分担:某源公司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导致技术改造停滞,存在主要过错;万某某方未积极协助办理手续,亦有过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某源公司赔偿万某某方损失8000万元(合同总价1.6亿元的50%)。

最终,万某某方需净返还某源公司6511万元(1.45亿元减8000万元)。

3.某鼎公司的补充责任

某鼎公司作为合同丙方,承诺保证煤矿“手续畅通”但未积极申请开工备案,对关停有过错。但其非主要义务人,故承担补充责任(非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万某某方追偿。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情势变更的严格适用:

政策变更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归责、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三要件。本案中,小煤矿关闭政策虽不可预见,但当事人可通过技术改造避免损失,故不完全免除责任。

2.合同解除后果的公平处理:

法院强调,解除合同需平衡双方利益(《民法典》第533条)。若仅支持解除方诉求而忽略反诉方权益,将导致单方返还的不公。本案二审改判正体现此原则。

3.过错分担的精细化裁量:

标的物灭失时,法院结合以下因素划分责任:违约行为(如未办手续);减损义务履行情况(如是否积极改造);政策应对能力(如技术可行性)。

4.管理方责任的界限:

某鼎公司作为管理方,其责任限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控制范围。未积极履行配合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符合权责一致原则。

05.律师代理要点

·主张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情势变更的充分论证:收集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地方政府关于关闭小煤矿的通知),证明政策调整超出缔约时合理预见范围,且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经营煤矿)落空。强调政策不可归责于双方,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煤矿已被强制关闭)。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证明标的物(煤矿)因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需依赖对方违约。

·返还转让款的核心诉求

全额返还+资金占用费:援引《民法典》第566条,主张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负有返还义务;计算资金占用费时,需明确起算点(付款日)和利率标准(LPR)。

·损失赔偿的关键主张

转让方未履行配合义务:举证证明转让方未积极协助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如未提供必要文件、未配合盖章);引用合同条款(如“保证手续畅通”),主张其构成根本违约。

管理方的连带责任:针对某鼎公司,主张其作为管理方未履行开工备案申请义务,且领取了煤矿补偿款,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06.结语

(2021)最高法民终1255号案确立了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的核心裁判规则:

1.双务返还是基本原则,标的物灭失时需按过错分担损失;

2.政策风险不必然免责,当事人负有积极减损义务;

3.解除后果需兼顾双方,避免“一刀切”返还。

该案对类似矿业、房地产等政策敏感型交易的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的精细化运用。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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