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威”)、舟山紫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紫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兴丹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丹青”)。
一审被告:王少雄、舟山恒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事实经过:2017年,嘉兴丹青向上海博威投资5000万元,成为其股东。后因王少雄挪用资金,各方于2017年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王少雄回购股权。2018年,各方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法院”解决,并载明签署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但上海博威、舟山紫荆主张协议实际在上海签订,且舟山紫荆对补充协议不知情。
因王少雄未履行回购义务,嘉兴丹青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并主张舟山紫荆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上海博威等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博威、舟山紫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异议后,两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争议点:合同载明签署地为西安,但实际在上海签订,西安是否构成“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允许当事人书面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
·担保合同管辖是否依主合同确定
争议点:舟山紫荆作为担保人,是否受补充协议管辖条款约束?
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依主合同确定。
·管辖异议审查期限是否违法
争议点:一审法院超期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影响管辖权成立?
1.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据此,即使协议实际在上海签订,因《补充协议3》明确约定签署地为西安,西安仍为法定的“合同签订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要求。
2.担保合同管辖的从属性
法院引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舟山紫荆虽主张对补充协议不知情,但因其为股权回购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责任依附于主合同(股权回购协议),故管辖应依主合同约定确定。补充协议管辖条款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
3.管辖异议审查期限问题
法院指出:即使一审法院超期审查管辖权异议,该程序瑕疵不构成否定管辖权的法定事由。
1.协议管辖条款的严谨性
本案强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签订地优先于实际签订地。
实务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如仅写“签署地”而未指定具体地点)。
2.担保合同管辖的从属性原则
担保纠纷管辖依主合同确定,担保人不得以未参与补充协议为由抗辩。
风险提示:担保人需审慎评估主合同管辖条款对自身诉讼成本的影响。
3.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管辖
管辖权异议审查超期属程序问题,不导致管辖无效。当事人应聚焦管辖的实体依据。
一、争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攻防
·主张约定签订地无效
策略:质疑“约定签订地”与实际争议的关联性,主张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要求。
依据:若合同实际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与约定签订地无关(如本案中各方均不在西安),可主张该约定属于“虚构联系”,违反管辖制度本意。
风险提示:需提供协议实际签署地的证据(如签约过程记录、邮寄凭证等)。
·挑战“约定优于实际”规则
策略:援引《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规则,若管辖条款系格式文本且未充分提示说明,主张其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担保合同管辖独立性的主张
·否定担保从属主合同管辖
策略:主张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尤其当担保人未签署或知悉补充协议时。
依据:《民法典》第68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独立保函)。
创新观点: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独立管辖条款(如约定担保纠纷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可突破从属性原则。
·担保人“不知情”的证明
策略:举证担保人未参与补充协议磋商(如无签字页、无往来邮件),且变更管辖显著增加其诉讼成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1号案:担保人未同意主合同管辖变更的,可排除约束力。
(2019)最高法民辖终509号案确立了以下规则:
1.约定优于实际:合同管辖条款中载明的签订地具有法律效力,无需与实际地点一致。
2.担保从属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管辖始终依附于主合同,补充协议对担保人有效。
3.程序瑕疵不颠覆管辖:程序违法不否定实体管辖权的成立。
实务启示:企业签约时务必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歧义。需在主合同中预判管辖风险,必要时通过独立条款约定管辖。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