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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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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的限制性规则及其司法考量————

更新日期:2025-07-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8)京01刑更41号

01.基本案情

王建军,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人。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石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单位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建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表现

1.改造态度积极: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2.多次获得奖励:2016年4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6月经审批,前述奖励折算为3次表扬;2017年10月再次获“监狱表扬”。

2018年1月23日,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认为王建军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不超过七个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可减刑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同意减刑建议。

02.争议焦点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从严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等特定类型罪犯的减刑需“从严掌握”。王建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职务犯罪范畴,其减刑幅度是否应受严格限制?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需满足“确有悔改表现”。本案中,王建军的多次奖励是否足以证明其真诚悔罪?如何区分形式化奖励与实质性改造?

·减刑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减刑建议需经公示、合议庭审理、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本案中,监狱提交的证据(如改造总结、证人证言、奖励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程序是否公开透明?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法院在裁定中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1.改造表现的实质审查

法院确认王建军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包括:其当庭陈述及书面改造总结;证人证言(冯英宝、陈晓满);监狱出具的改造表现材料、计分考核表、奖励记录等。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的实质性进步。

2.职务犯罪减刑的从严适用

法院援引《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王建军作为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需从严把握。尽管其表现良好,法院仍将减刑幅度限制在七个月(未突破建议上限),体现了对职务犯罪减刑的审慎态度。

3.程序合法性审查

减刑建议经公示、合议庭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并发表意见,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保公正透明。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减刑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双重功能

本案中,监狱通过计分奖励机制激励罪犯改造,而法院通过从严把控减刑幅度约束职务犯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职务犯罪减刑的裁判规则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未来类似案件中,法院需重点审查:罪犯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悔罪;奖励是否基于实质性改造而非形式化表现。

3.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

减刑案件的证据需涵盖书面材料(改造总结、考核表)、证人证言及程序文书(奖励审批表、评议表)。缺失任一环节均可能影响减刑裁定。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体系构建

书面证据:要求监狱提供完整的《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改造总结》等原始材料,核实奖励次数与等级(如本案中“3次表扬”的折算依据)。

言词证据:争取管教民警、同监室人员证言,证明服从管理、劳动学习积极性(如本案证人冯英宝、陈晓满证言)。

退赃退赔:对职务犯罪必须核查赃款退缴情况,这是认定“悔罪”的核心要素(本案未提及,但实务中属关键证据)。

(二)突破“职务犯罪减刑从严”的限制

量化改造成果:将奖励转化为法定减刑幅度依据(如《减刑假释规定》明确“1个表扬可减刑≤3个月”),论证累计奖励应对应的减刑区间。

对比同类案例:提交类似刑期、奖励等级的减刑裁定,证明本案减刑幅度(7个月)未突破合理范围。

强调特殊情节:如年老体弱(本案罪犯时年63岁)、疾病等,援引《规定》第二十条“可从宽掌握”的例外情形。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

公示程序:核实减刑建议是否依法公示且无异议(如本案法院“依法予以公示”)。

检察监督:确保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如本案检察官出庭并发表意见)。

证据链完整性:异议证据排除(如计分考核记录矛盾、奖励审批程序瑕疵)。

06.结语

王建军减刑案是职务犯罪罪犯改造表现的典型范例。法院在肯定其积极改造的同时,严格遵循法律对职务犯罪减刑的“从严”原则,平衡了刑罚的惩戒功能与改造的激励作用。此案启示我们:

1.法律适用需“因人而异”:对职务犯罪等特殊群体,减刑应更重实质而非形式;

.惩罚:减刑制度的核心在于引导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终目标。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规则适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中国法治的严谨性与人文关怀。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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