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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边界————

更新日期:2025-07-2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

01.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

1.认购内容:东凌实业以10.44元/股的价格认购东凌国际非公开发行股份9861.85万股,总认购款10.30亿元,用于东凌国际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配套资金募集。

2.违约责任:若东凌实业未按期足额支付认购款,需支付认购金额10%的违约金(即1.03亿元)。

2015年3月1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认购细节。2016年6月30日,东凌实业以“老挝钾肥项目进展未达预期、钾肥市场低迷”为由,书面通知东凌国际拒绝履行认购义务。东凌国际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东凌实业支付违约金1.03亿元。

一审结果:协议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7日)解除;东凌实业支付违约金1.03亿元。

东凌实业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02.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东凌实业的拒绝认购是否构成违约?

东凌实业主张:认购资金用于老挝钾肥项目的配套建设,该项目进展受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东凌国际抗辩:认购协议独立于资产购买协议,老挝项目非认购合同义务范围。

·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东凌实业认为违约金比例(10%)过高,请求调减。

·一审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东凌实业质疑一审法院自行确定协议解除时间,增加其诉讼费负担。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1.认购协议的独立性认定

合同关系独立:虽然认购资金用于老挝钾肥项目的配套建设,但《股份认购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属并行交易,无主从关系。认购义务的履行无需以项目进展为前提。

合同义务范围:老挝钾肥项目属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标的,非认购协议的直接内容。东凌国际是否推进该项目,不影响东凌实业的出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不成立

法律要件缺失:根据《合同法》第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本案中:

东凌实业未证明老挝项目属于认购协议义务;未证明项目停滞已导致东凌国际丧失履行认购协议的能力(如资金链断裂)。

市场风险自担:项目进展及钾肥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投资风险,应由认购方自行承担。

3.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

意思自治原则:违约金比例(10%)系双方协商一致,符合《合同法》第114条。

举证责任分配:东凌实业未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提供损失计算依据),故法院不予调减。

4.一审未超诉讼请求

东凌国际起诉时已明确请求解除协议,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94条认定解除时间(起诉之日),未超出原告诉请范围。诉讼费计算以违约金金额(1.03亿元)为基数,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新增资本认购协议的独立性

裁判规则:认购协议作为独立合同,其履行不受关联项目进展的制约。认购方需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实务提示:投资者应在协议中明确资金用途与项目进度的关联性,否则难以主张免责。

2.不安抗辩权的严格适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需证明:对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客观事实;该事实与合同义务直接相关。

风险提示:商业风险(如市场波动、项目延期)不属于法定抗辩事由。

3.违约金条款的设计与抗辩

条款设计:约定明确比例的违约金(如10%)具有可执行性。

抗辩策略:违约方需积极举证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调减。

05.律师代理要点

·合同独立性主张

法律依据:强调《股份认购协议》与资产购买协议属独立合同(判决书P23-24)。

举证策略:提取协议中无“履行以项目进展为前提”的条款;

援引《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2014年11月)第4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资产购买协议的生效”。

·不安抗辩权无效抗辩

要件拆解:证明被告未举证“项目停滞导致原告丧失履约能力”(判决书P26);强调钾肥市场波动属商业风险(《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证据组织:原告财务报表(证明资金链正常);证监会批复文件(证明发行资格未丧失)。

·违约金条款刚性执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被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判决书P30)。

计算依据:融资成本损失(如替代性融资利息);交易机会损失(如股价波动影响)。

06.结语

该案对资本市场投融资实践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对融资方:应确保资金用途条款的明确性,避免争议;

对投资方:需严守契约精神,违约成本可能远超预期。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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