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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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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涉执财产确权之诉的司法边界————

更新日期:2025-07-3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61号

01.基本案情

新加坡佳资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资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大酒店”)、甘肃省飞天工贸总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工贸公司”)及第三人甘肃汇利源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佳资公司核心诉求为:确认其通过增资已持有飞天大酒店17%的股权。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甘民终78号民事裁定驳回佳资公司起诉。佳资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其诉讼权利,且确权主张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

02.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标的财产已被法院冻结时,当事人能否径行提起确权之诉?佳资公司提出四点质疑:

1.程序合法性:认为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无驳回依据;

2.法律禁止性:主张确权诉讼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裁判依据位阶:质疑二审裁定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下称《意见》)第8条,而该文件属“司法性文件”,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

4.权利救济落空:强调若驳回起诉,其确权主张将因无法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而丧失救济途径。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核心逻辑如下:

1.涉执财产确权的程序阻却

《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主张权利。”本案中,飞天工贸公司持有的飞天大酒店40%股权已于2001年被甘肃高院冻结,佳资公司诉请确权的17%股权包含其中。法院据此认定,确权之诉因标的涉执而丧失程序基础。

2.司法文件的规范效力定位

针对佳资公司对《意见》法律位阶的质疑,最高法虽未直接回应,但通过裁判隐含以下立场:《意见》系最高法为统一法律适用、协调立案审判执行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无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冲突时,法院可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说理依据,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3.执行异议之诉的优先性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设计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涉执财产权属争议的专门程序。该程序允许案外人在执行阶段直接挑战执行标的权属,并赋予生效裁判既判力。最高法强调,确权之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该路径救济,并未剥夺其程序权利。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涉执财产确权的程序禁区

本案确立了一项明确规则:财产一旦被查封、冻结,即进入司法保全状态,任何确权诉讼均被禁止。此举旨在防止当事人通过确权裁判规避执行,保障执行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司法文件的实质效力标准

裁判表明,法院在适用规范性文件时,更关注其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而非形式上的“司法解释”标签。只要文件内容符合立法精神且未与上位法冲突,即可作为裁判依据。

3.救济路径的强制性分流

对于涉执财产权属争议,法律强制要求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该程序具有双重优势:

效率性:避免执行程序因确权诉讼中止而拖延;

终局性:异议之诉结果可直接阻却执行或确认权属,效力优于普通确权裁判。

4.“权利落空”抗辩的审查边界

佳资公司主张“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权利”,但最高法未予采纳。这提示当事人:程序选择错误导致的救济障碍,不构成推翻既定规则的正当理由。法院更关注程序合法性,而非个案救济可能性。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核心代理策略:程序合法性审查

·核查财产查封状态

关键动作:起诉前必须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或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标的财产是否被查封/冻结。若涉执,需立即调整诉讼策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

案例警示:本案因股权冻结未解除而败诉,印证程序审查的刚性。

·挑战查封效力的覆盖范围

突破口:若主张的财产份额未被冻结令明确涵盖(如本案中佳资公司主张的17%股权与飞天工贸公司被冻结的40%股权是否重合),可举证切割权属范围。

证据准备:调取冻结裁定书、工商登记簿、增资协议等,证明争议部分独立于查封财产。

二、程序路径选择:执行异议之诉的优先性

·主动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替代方案:若财产涉执,立即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避免陷入确权诉讼程序陷阱。

优势:该程序兼具确权与阻却执行的双重功能,且裁判具有既判力。

·论证“无法通过执行异议救济”的特殊情形

策略:若执行程序已终结或超过异议期限,需充分举证“救济途径实质丧失”:提交执行终结裁定书、法院不予受理异议的书面回复等;援引《九民纪要》第119条,主张“确有错误”时的再审救济通道。

三、突破司法文件的适用限制

·质疑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援引

辩点:主张《意见》第8条属“司法指导性文件”,非司法解释,不得单独作为驳回起诉的依据(如本案佳资公司的第三点理由)。

法律层级论证:引用《立法法》第104条,强调司法解释需经法定程序制定;对比《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条件),说明未禁止涉执确权。

·寻找上位法支持

实体法依据:援引《民法典》第234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主张确权之诉的独立性,不受执行程序限制。

类案参考:搜集最高法支持涉执确权的例外判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

06.结语

(2020)最高法民申5561号案通过严谨的程序规则,重申了涉执财产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边界。其核心价值在于:以程序刚性维护执行秩序,防止确权诉讼成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尽管佳资公司面临救济困境,但司法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正是对法律确定性和执行效率的最终捍卫。

法律必须被信仰,程序必须被遵守——此案警示我们:在权利主张的征途上,选择符合司法逻辑的路径,远比执着于实体诉求的急切更为重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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