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民商法论 | 企业兼并中合同目的落空的法律救济————

更新日期:2025-08-1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48号民事判决

01.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青龙钙业公司、妙天贸易公司(受让方)与湖州金都微纳材料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股东钱伟强、凌金元签订《并购协议书》,约定以2468万元整体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土地、码头及经营许可证等资产。核心条款明确:

1.转让方需办妥港口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并购协议书》第4条);

2.分期支付条款:20%定金(493.6万元)支付后45日内完成债务清理及股权变更(第6条);

3.违约责任:若转让方未履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第8条)。

后因许可证未按期办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尾款支付条件变更为“取得港口许可证后付清”。受让方依约付清全款,但转让方始终未能完成港口许可证年检,且码头因无证经营被政府查封。受让方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并购款及双倍定金。

02. 争议焦点

(一)合同目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标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未能办理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根据《合同法》第94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解除权的法定要件。法院从三方面论证:

1.合同文本明示:协议4次强调许可证办理义务,付款凭证多次注明“购码头款”;

2.交易背景佐证:受让方主营建材运输,码头许可是实现并购商业价值的必要条件;

3.履行障碍实质:无证导致码头被查封,直接阻断经营可能。

二)股东责任穿透的法理基础

钱伟强、凌金元主张其非合同主体。法院从实质法律关系切入:

1.合同义务主体:协议明确约定股东负有清理债务、配合变更等义务;

2.款项实际收取:二人以借款形式领取1974.4万元转让款;

3.权利外观一致:协议签署栏中股东单独签名,构成债务加入。

(三)违约金与过失相抵的平衡

双倍定金(493.6万元)是否过高?法院指出:

1.约定优先:协议第8条明确约定双倍定金责任;

2.过失平衡:受让方轻信口头承诺支付全款存在过错,故仅支持起诉后的利息(而非付款日起算)。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一)合同解除权的成立要件

安徽省高院严格遵循《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

>违约行为与目的落空的因果关系

>政府整治仅暂停而非永久禁止办证(整治期至2018年10月),但转让方在整治结束后1年内仍未申请,主观过错明显。许可证缺失直接导致码头经营功能丧失,构成根本违约。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裁判逻辑

突破合同相对性需充分依据:

1.行为关联性: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转让款,形成事实受益;

2.意思表示一体:协议中股东承诺条款与其签名形成义务闭环;

3.公平原则:若仅由空壳公司担责,将纵容股东逃债。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一)商事合同目的条款的起草要点

1.明确核心要素:对许可证、资质等关键资源需单独列明并设定履行节点;

2.设置解除权触发机制:如“XX手续未完成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关联付款条件:将款项支付与核心义务履行挂钩(如本案《补充协议》修订)。

(二)政府行为不必然免除违约责任

本案确立规则:

>政策调整≠不可抗力

>违约方需证明已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如提交办证申请),否则不成立免责事由。

(三)股东责任的风险防范

1.区分收款主体:股东收取转让款需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股权款);

2.书面排除责任:若无意承担连带责任,应签署补充声明;

3.公司治理隔离:避免个人账户收付公司交易款项。

05. 律师代理要点

(一) 否定合同目的落空

1.证明次要目的已实现

主张交易本质是股权/资产转让(如: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资产交付事实)

举证受让方已实际控制经营(如:本案中受让方运营8个月获利近千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

2.切割许可证与核心目的关联

证明许可证非唯一经营条件(如:厂房、设备等核心资产可独立使用)

提交政府说明文件佐证“政策限制属临时性障碍”(如:整治结束后可补办)

(二) 阻断股东责任穿透

1.厘清合同主体界限

强调股东签名仅为确认公司行为,非债务加入(需协议无明确义务条款)

区分“股权转让款”与“股东借款”:提供银行流水佐证资金性质

2.公司财产独立性抗辩

举证公司剩余资金足以偿还款项(如:本案493.6万元仍在公司账户)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原则)

(三) 违约金酌减抗辩

1.证明损失与违约无因果关系

主张损失源于政府行为(如:码头整治政策)、市场风险等外部因素

计算受让方实际收益(如:经营期间的装卸费收入)

2.援引过失相抵规则

指出受让方明知瑕疵仍付款(如:签约时已知许可证过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2条(双方违约处理)

06. 结语

(2020)皖民终148号案揭示了企业兼并交易中的三重法律智慧:合同目的的精确锚定、股东责任的穿透认定、违约责任的动态平衡。该裁判确立的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商事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履行可行性

>当协议基础(如特定行政许可)存在重大履行障碍时,受让方应及时行使解除权;转让方则需审慎评估资质延续风险,避免因“可预见却未避免”的违约承担高额责任。在“认缴资本制”背景下,本案对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具有警示价值。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