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137号
被告人叶际仁,1953年9月出生,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
2002年,因温州市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下属多个企业需外迁安置。2003年,菜篮子集团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项目获省发改委审批同意。与此同时,菜篮子集团董事长应国权等人运作成立了由内部职工参股80%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意图替代菜篮子集团获取建设用地。
2003年11月14日,叶际仁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定将外迁企业集中安置在瓯海区娄桥镇,建设主体为菜篮子集团。但在明知发展公司为私营企业、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叶际仁同意将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变更为发展公司,并授意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签发变更后的会议纪要。
此后,叶际仁又在相关文件上作出"请予以预安排""同意报"等批示,致使发展公司最终以划拨方式获得了32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2008年,温州市审计局发现问题并建议纠正,但叶际仁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2011年9月,涉案地块使用权才被温州市政府注销。
经评估,发展公司获取的216721.6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价值1.97亿元,扣除已缴纳款项及国有股份,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5亿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
1.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本案中,叶际仁是否明知发展公司不符合用地条件而故意变更主体,成为关键争议点。
2.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
辩护方可能主张土地最终被收回,损失已挽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认为,从违法行为发生到损失最终挽回期间,国家已实际承受了经济损失风险,且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量刑情节的把握
本案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即案发后追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经济损失。如何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合理量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审理难点。
法院的裁判理由体现了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
1.主观故意认定
法院认定叶际仁"明知"发展公司不符合用地条件却仍同意变更主体,这种"明知"包括:知道发展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知道国有土地划拨的法定条件;知道变更主体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这种主观状态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故意要件。
2.客观行为评价
叶际仁的行为链条包括:同意变更会议纪要主体、授意签发错误纪要、在关键文件上作出误导性批示、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完整的滥用职权行为体系。
3.损害结果的认定
法院以土地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损失,同时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国家丧失了对土地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即使最终挽回了损失,但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状态已持续多年,损害事实已经成立。
4.量刑平衡的考量
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最低刑期,既体现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又考虑了挽回损失的从宽情节,实现了罪刑相适应。
叶际仁案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滥用职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明知违规仍实施"的行为认定标准,对公职人员明知相关规定却故意违反或放任不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这种认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需证明其对违规行为及可能后果的明知。
2.持续型职务犯罪的追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案件,只要违法行为与最终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在能够阻止损害扩大时未履行纠正职责,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这强化了公职人员的持续注意义务。
3.损失计算的司法方法
本案采用"评估价值扣除已支付款项"的计算方法,为类似案件中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同时确认,即使最终挽回了损失,但挽回前的损害状态仍应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4.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导向
该案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公职人员在重大决策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任何为私人利益变通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对规范权力运行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1.主体资格适格性抗辩
论证被告人作为分管副市长,对用地主体的变更具有自由裁量权,属于正常履职范畴
强调会议纪要变更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非个人独断行为
指出用地主体变更存在历史背景(企业改制需求),非纯粹为私人利益
2.主观故意否定论
质疑公诉机关对"明知"的证明标准
提出被告人对菜篮子发展公司股权结构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主张变更用地主体是基于促进企业改制的良好初衷,无违法故意
3.因果关系阻断说
强调损失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如未考虑土地增值因素)
指出后续审批环节的独立性(各职能部门应负审查责任)
主张土地最终被收回,实际损失已消除
4.程序正当性质疑
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性(如讯问笔录的完整性)
质疑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土地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由杭州中院管辖)
叶际仁滥用职权案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裁判要旨对理解和适用滥用职权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表明,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时,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改变权力运行轨迹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首先,公职人员必须对职权边界保持清醒认识,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都可能触犯刑律;其次,集体决策不能成为个人推卸责任的借口,参与决策的每个公职人员都应对自己的表决行为负责;最后,即使事后挽回了损失,但违法行为已经破坏了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仍应受到法律制裁。
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握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将持续发挥规范权力运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