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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单位行贿与共同贪污的司法认定及量刑规则研究————

更新日期:2025-08-2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8)京刑终80号

01.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唐德岭作为汇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其公司产品在中石油下属企业销售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贿赂中石油高管方某及其亲属,共计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209万余元。此外,2009年至2011年,唐德岭伙同高校科研项目负责人王某等人,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等方式骗取科研经费314万余元,唐德岭分得56万元。

唐德岭到案后主动交代单位行贿事实,并提供他人职务犯罪线索,该线索侦破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汇泽公司罚金50万元,以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德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唐德岭上诉主张其系贪污罪从犯且构成重大立功,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02. 争议焦点

1.单位行贿罪中“自首”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主动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单位自首。本案中,唐德岭作为汇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单位行贿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其个人及单位均构成自首。

2.共同贪污中主从犯的区分

唐德岭主张其系从犯,但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其参与策划贪污方案、分配赃款并实际保管资金,作用积极且关键。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本案中,唐德岭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不符合从犯“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构成要件。

3.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界限

唐德岭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重大立功需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省级以上重大影响”为标准。本案线索仅达一般立功标准,故一审从轻处罚已属适当。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

法院认定汇泽公司及唐德岭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在于:

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竞争优势);

客观行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亲属间接行贿,金额达209万余元;

主体适格:唐德岭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量刑上,结合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全部退赃,法院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从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共犯认定

唐德岭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王某(课题负责人)共谋,利用王某管理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虚报支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法院强调,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3.数罪并罚与量刑平衡

唐德岭犯两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并罚。法院在十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上,综合考虑坦白、立功、退赃等情节,维持一审量刑,避免了重复评价或遗漏从宽情节。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单位犯罪的追责路径:单位自首的认定需以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为前提,且单位与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互独立。

2.共同犯罪的主从区分:司法实践中,参与核心环节、分赃较多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单纯提供帮助者方可能认定为从犯。

3.立功情节的严格认定:立功的减轻处罚需以“重大”为前提,司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标准把握严格,避免量刑失衡。

05. 律师代理要点

1. 主观要件抗辩: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行贿目的系为获取合法利益(如正常业务审批),或未明确指向具体不正当利益,可主张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举证策略:提供交易合同、行业惯例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属市场正常竞争范畴。

2. 行为性质争议:间接行贿的认定

本案中,唐德岭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亲属行贿,法院仍认定其行为与职务便利直接关联。

辩护空间:若资金往来存在合法事由(如借款、投资),需通过银行流水、书面协议等否定行贿故意。

3. 主从犯的实质性区分

从犯主张依据:

参与程度:是否仅执行次要任务(如提供账户、传递信息);

赃款分配:分赃比例是否显著低于主犯;

犯意发起:是否由他人主导策划。

本案教训:唐德岭因参与赃款分配方案制定及资金保管,被认定为主犯。律师需重点审查客户在犯罪链中的实际作用。

4.“利用职务便利”的共犯限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共犯,需以明知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前提。

辩护方向:若当事人仅与普通职员合作,未利用其公务职权,可主张不构成贪污罪(可能定性为诈骗罪)。

06. 结语

(2018)京刑终80号案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明确了单位行贿与贪污共犯的司法认定规则。其裁判要旨对类似案件中自首、立功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提示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底线,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该案对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打击商业贿赂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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