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41号
本案再审申请人湖北省东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汽零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双方于2003年签订《合资协议书》等系列协议,约定以武汽零公司名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共同组建汽车4S店。后因武汽零公司未办理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且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导致合作失败。湖北东安公司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武汽零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2300余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协议因违反划拨土地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未生效,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判令武汽零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湖北东安公司不服,以“合同有效”及“全额赔偿”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请。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合同效力问题
湖北东安公司主张: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部分履行(如4S店实际运营),土地转让审批属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武汽零公司抗辩:划拨土地转让需政府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无效或未生效。
2.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湖北东安公司主张:武汽零公司单方违约,应全额赔偿其投资损失及预期利益。
武汽零公司抗辩:湖北东安公司明知土地性质仍投资,自身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合同效力与缔约过失责任展开,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严格解释:
1.合同效力认定:未生效而非无效
法院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指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的出资行为属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这一认定区别于“无效合同”,避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机械适用,更符合鼓励交易与保护信赖利益的立法目的。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满足:
过错:武汽零公司作为出资方,未履行审批及涤除抵押的随附义务;
因果关系:其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生效及合作失败;
损失范围:仅赔偿信赖利益(如实际投入),不包括履行利益。
3.过错比例划分的裁量依据
法院认为,武汽零公司作为土地权利人,对审批义务的违反构成主要过错(80%);湖北东安公司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承担次要过错(20%)。这一划分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动态平衡。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划拨土地合作开发的法律风险防范
以划拨土地出资必须完成“审批—补缴出让金—过户”流程,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市场主体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审批义务的履行主体及期限。
2.缔约过失责任的边界
未生效合同下,赔偿责任限于信赖利益(如实际支出),不包含合同履行后的预期收益。主张方需对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可能因证据瑕疵扣减赔偿(如本案扣除维修车间价值)。
3.过错认定的实务要点
法院倾向于加重“义务违反方”的责任,但相对方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可豁免。例如,合作方明知土地性质仍投资的,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
1. 合同效力主张
主张合同未生效:若涉及行政审批(如划拨土地转让),援引《民法典》第502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强调“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避免合同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案例应用:本案中,原告可强调武汽零公司未履行划拨土地转让审批义务,导致合同未生效。
反驳“管理性规定”抗辩:针对对方主张行政审批属管理性规定,引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证明未审批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2. 过错责任论证
锁定对方核心义务违反:重点证明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本案中武汽零公司未办理土地审批、未涤除抵押),构成《民法典》第500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证据组织:书面协议中关于义务分配的条款;往来函件、会议记录显示对方明知义务未履行(如本案2003年6月13日《报告》)。
减轻己方过错:若己方存在审慎义务瑕疵(如未核查土地性质),主张该瑕疵不构成主要过错,或系基于对方误导(如虚假承诺)。
3. 损失赔偿计算
明确信赖利益范围: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直接损失(如实际投入、借款利息),但排除履行利益(如预期经营收益)。
实务技巧:分项列明损失(如本案中的展厅建设费、搬迁补偿);通过司法鉴定固定损失金额(如《房地产咨询评估报告》)。
对抗“损失扩大”抗辩:证明己方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如停止后续投资),避免被扣减赔偿。
(2018)最高法民申6041号案通过精细区分合同效力状态与过错程度,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裁量提供了范本。其裁判要旨表明:在涉及行政审批的合同中,当事人需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可能因缔约过失承担高额赔偿;同时,相对方的审慎义务亦不可忽视。这一规则既警示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也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