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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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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公司治理失序时的司法救济路径研究————

更新日期:2025-09-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

01.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徐某栋受股东无锡某玛贸易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2017年7月任期届满后,委派方无锡某贸易公司因未履行年报义务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股东某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亦已解散。宜兴某科技公司自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登记住所无经营痕迹,且因长期未公示年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徐某栋主张其仅为名义法定代表人:未与公司建立实质劳动关系或领取报酬;2014年9月即离开公司,后从事玩具零售、辅警等工作;公司股东及董事均系失信人员,无法启动变更程序。

徐某栋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2.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且公司治理瘫痪时,司法能否强制涤除登记?需厘清三重法律障碍:

1.任期届满是否等同身份自动消灭

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可继续履职(《公司法》第45条)。形式上看,徐某栋身份未因期满自然终止,但该制度以公司治理功能存续为前提。

2.涤除登记的程序困境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13条)。本案两股东一被吊销、一已解散,董事会机制彻底失灵,自治路径已堵塞。

3.司法干预的正当性边界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司法强制涤除涉及商事外观主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需严格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规避法律责任。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宜兴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其裁判逻辑体现四层次论证:

1. 委托关系性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可单方解除委托

2.实质要件缺失:徐某栋不持股、不参与经营、不获报酬,不符合法定代表人权责统一的基本特征

3.公司自治失灵:股东资格灭失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持续登记将使原告承担不可控法律风险

4.排除责任规避:经审查未发现徐某栋存在逃废债务或规避执行行为,公司亦无实质经营活动

关键突破点:明确将“公司治理机制完全瘫痪”作为突破任期形式要件的实质条件,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显失公平。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本案确立的“涤除登记四要件”规则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1.身份关系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穿透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行使职权、获取报酬、持有股权,否定纯粹“挂名”身份的法律正当性。

2.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阈值

当股东/董事会机制彻底失效且无其他救济渠道时(如本案股东资格灭失),司法干预成为必要补充手段。

3.风险分配的利益衡平

判决指出:“由挂名者持续承受法律风险有失公允”,实质是将公司治理失败的风险复归于责任主体(股东),而非无过错的名义人员。

4.防欺诈审查的必备程序

裁判特别强调审查原告是否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底线。

05. 律师代理要点

1.委托关系实质举证

证据清单:委派文件(注明“名义职务”“无实质管理权”)、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证明未领取报酬)、同期劳动合同(如本案玩具店、辅警工作证明)、公司无经营痕迹证据(空置场所照片、税务零申报记录)

法律主张:援引《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强调双方无真实合意。

2.公司治理僵局证明

关键证据:股东吊销/解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董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申请法院调取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记录(如无股东会决议档案)

法律主张:自治机制彻底瘫痪(《公司法》第182条公司僵局标准),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

3.风险自证清白策略

主动提交:个人征信报告(证明无公司关联债务)、书面承诺书(承诺不参与公司债务逃避)、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在营信息”证明

法律主张:涤除登记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17条外观主义例外情形)。

06. 结语

本案裁判通过民法委托关系原理破解公司治理僵局,在三个层面彰显司法智慧:

法律技术层面:衔接《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解除权与《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制度;

价值衡量层面:平衡登记公示效力与实质公平,避免无辜主体沦为“公司僵尸化”的牺牲品;

规则创设层面:确立“涤除登记四要件”标准,为类案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该案警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绝非形式程序,挂名法定代表人实质是将个人信用置于不可控的商业风险之中。立法层面亟待构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强制替代机制(如登记机关依司法裁决直接涤除),以堵塞制度漏洞,防范系统性风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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