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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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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诉讼诚信与上诉利益规则的实践运用————

更新日期:2025-09-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01. 基本案情

盘州某房产公司(发包人)与重庆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面积8.8万平方米,合同概算9000万元(后补充协议调整为1.5亿元)。重庆某建设公司随后与申某某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将工程交由申某某承包管理。后申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共同参与工程建设。

案涉工程始终未完成竣工验收,三方亦未结算。经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4日前施工部分造价为72,429,412.48元(不含合同约定上浮部分)。核心争议在于盘州某房产公司2015年向案外人刘某某支付的300万元性质:申某某一审主张该款非工程款,系重庆某建设公司“已收未付”;二审却推翻前诉,主张该款系抵扣其个人欠刘某某债务的工程款。

一审贵州高院判决盘州某房产公司支付申某某工程款5567万余元及利息,重庆某建设公司承担部分款项。三方均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计算问题予以纠正,但对申某某关于300万元性质的翻悔主张未予支持。

02. 争议焦点

本案表层争议为工程款支付责任,但核心法律争点集中于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

1.诉讼诚信原则的边界

当事人能否为另案利益推翻已获一审支持的主张?申某某一审坚决否认300万元系已付工程款并获胜诉,却在刘某某另案起诉追讨借款后,于二审中彻底反转立场。此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3条禁止的“滥用诉讼权利”?

2.上诉利益的认定标准

申某某关于300万元属于未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获一审全额支持,其对该判项提起上诉是否具有正当性?上诉利益是否存在客观判断标准?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通过三重逻辑闭环否定了申某某的主张:

(一)诚信原则的刚性约束

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指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申某某在一审中的陈述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为诉讼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因另案判决对其不利,为获取另案利益而推翻一审主张,该行为有违诉讼诚信,属滥用诉讼权利。”

申某某的自我否定缺乏法定可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等),纯系因另案败诉风险驱动的投机行为,构成对诉讼秩序的破坏。法院特别强调其反复否认态度直接导致刘某某另案起诉,引发衍生诉讼,耗费司法资源。

(二)上诉利益的客观判断规则

判决创造性地引入“上诉利益”理论作为程序防火墙:“当事人仅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申某某关于300万元属于未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获一审支持,其对该部分丧失上诉利益。”

据此确立规则:上诉权仅赋予未获一审救济的争议标的。对胜诉部分再行上诉,既无实体必要性,亦违背诉讼经济原则。此系对“无利益即无诉权”法理的延伸运用。

(三)案外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最高法特别警示程序协同问题:“刘某某未参加本案诉讼,且另案已获生效判决。若本案直接认定300万元冲抵借款,将剥夺刘某某的辩论权,构成对其程序权利的侵害。”

在刘某某未参与本案诉讼情况下,径行认定款项性质可能形成冲突裁判,破坏既判力安定性。此考量彰显法院对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恪守。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本案终审判决对建设工程纠纷乃至普通民诉实践具有规则创制意义:

1.确立“禁反言”的诉讼诚信底线

当事人对其已获法院采信的主张负有禁反言义务。无合理事由的翻悔不仅不被支持,更可能被评价为权利滥用并承担不利后果(如衍生诉讼费用)。

2.构建“上诉利益客观说”标准

明确上诉利益的认定应以一审裁判结果为基准。胜诉方对已支持部分无上诉权,此举压缩恶意上诉空间,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需注意,部分胜诉时仅可就未支持部分上诉。

3.强调程序协同与既判力辐射效力

关联案件审理中,需关注另案当事人程序保障及裁判统一问题。本案明确法院不得在案外人未参与诉讼时,作出可能损害其权利的认定,体现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尊重。

该案亦启示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多层转包、借款与工程款混同的交易模式下,书面证据固化与意思表示一致性至关重要。申某某的败诉根源即在诉讼策略前后矛盾导致信用减损。

05. 律师代理要点

一、起诉阶段代理要点

1.诉讼请求的精准切割

区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工程款本金、利息、优先受偿权须独立列项,避免金额混同(如本案重复计算20万元问题)。

关联方责任分层主张:明确发包人欠付责任、承包人转包责任的法律依据(如《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避免责任主体交叉。

2.证据体系的矛盾排查

关键事实书面固化:对款项性质(如本案300万元)、债务抵销等易争议事实,提前收集书面委托函、还款承诺等直接证据。

排除自反证据:审查当事人历史陈述(如另案笔录、往来函件),防止出现“自我否定”漏洞。

二、应诉防御核心策略

1.诚信原则的程序反击

锁定禁反言情形:若对方推翻此前获支持的主张(如申某某一审否认300万属工程款,二审又认可),立即援引《民诉法》第13条主张构成权利滥用。

举证对方恶意动机:收集另案裁判文书(如本案(2019)渝0120民初8612号判决),证明其翻供系受另案不利结果驱动。

2.上诉利益的程序狙击

阻断无利益上诉:对一审完全胜诉的判项(如本案300万元工程款请求获支持),主张对方丧失上诉权,申请法院驳回该部分上诉(依据最高法确立的“上诉利益客观说”)。

06. 结语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判决通过个案裁判,完成对民事诉讼基础原则的生动注脚。其以“诚信原则”为矛,刺穿诉讼投机行为;以“上诉利益”为盾,守护程序效率底线;更以程序协同为纽带,维系裁判秩序的经纬。工程建设领域纠纷固有复杂属性,但本案所彰显的裁判规则超越工程专业壁垒,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的程序法典——司法公正既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亦通过刚性程序规则守卫诉讼文明的底线。市场主体当以此为鉴:唯有诚信贯穿交易与诉讼全程,方能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权利的最优配置。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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