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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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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的股权转让收益归属:抽象权利与具体债权的二元分离————

更新日期:2025-09-2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238号

01.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某集团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医药公司联合体竞得股权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因金融监管审批程序,直至2018年12月股权转让方获批准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在此期间(20152017年),保险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三次股利分配决议,但股利始终未实际发放。

医药公司主张:依《产权交易合同》及某集团函件,过渡期股利应归其所有。

保险公司抗辩:股利分配以股东名册登记为依据,医药公司彼时非股东,无权主张。

某集团表示:过渡期其仍为法定股东,但内部确认损益由医药公司享有。

02.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股权转让过渡期间已决股利的归属认定,涉及三重法律关系:

1.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冲突

保险公司主张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唯一依据(《公司法》第32条)。但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资格取得时间可依章程或协议约定。本案股权转让已获股东会决议同意,仅因外部审批延迟登记,不宜机械适用形式标准。

2.股利请求权的性质辨析

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依附于股东身份,属于社员权,随股权一并转让;

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转化为普通债权(最高法《九民纪要》第17条),可与股东资格分离。

3.债权让与的效力认定

某集团是否通过函件及意思表示,将已转化为债权的股利分配权让与医药公司?债权让与是否有效通知债务人(保险公司)?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法院通过“权利性质转化+债权让与”逻辑判定医药公司胜诉:

1.案涉股利已转化为独立债权

“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股利分配决议作出时,某集团即取得作出时,某集团即取得对保险公司的金钱债权,该权利不因其后续转让股权而消灭。

2.债权让与关系依法成立

让与合意:某集团向产权交易所发函明确“转让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在庭审中确认支付意愿;

通知债务人:医药公司向保险公司转发某集团函件(2020年9月),符合《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之规定。

3.逾期付款责任的认定

保险公司自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未支付股利,本应对原债权人(某集团)承担违约责任。医药公司受让主债权时,从权利(逾期损失赔偿权)一并转移(《合同法》第81条)。但鉴于归属争议持续,法院酌定利息起算点为2020年10月23日(保险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回复日)。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对股权转让方的警示

转让协议需明确过渡期损益归属。某集团因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股利归属导致多年讼争,虽最终通过函件补救,但增加交易成本。

2.对目标公司的指引

公司收到冲突权利主张时,应及时提存标的物(《民法典》第570条)。保险公司明知争议却怠于提存股利,最终承担逾期利息。

3.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建议

收购需审批行业的股权时,应评估审批周期,在协议中设置:过渡期损益分配条款;转让方协助取得股利的义务;权利冲突时的提存机制。

05.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1.程序合规性抗辩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援引《公司法》第32条及公司章程,强调公司仅对登记股东负有义务,未收到有效债权转让通知前无支付依据。

提存义务的履行:证明公司已尽审慎义务(如本案保险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转让双方提供书面确权文件),符合《民法典》第570条提存条件,但因权利归属不明无法操作,故不构成迟延履行。

2.质疑债权让与的效力

让与合意瑕疵:主张转让方函件内容模糊(如仅提及“损益”未明确“股利归属”)、或未经有效签署(如通过第三方机构转发);

通知程序缺陷:强调原债权人(转让方)未直接通知债务人,受让人通知不符合法定形式(《合同法》第80条)。

3.减免逾期付款责任

归责事由切割:证明延迟支付系因转让双方归属争议导致(留存沟通函件),公司无主观过错;

损失计算反驳:主张利息起算点不应早于债权转让通知日或确权文件送达日(参考本案法院观点)。

06. 结语

本案穿透股东名册的形式外观,以“具体债权独立性”理论破解股权转让过渡期收益归属难题,彰显商事审判“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随着《民法典》确立的债权让与规则日益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的债权属性将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应善用合同安排固定过渡期权益,监管企业则需构建权利冲突应对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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