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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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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国家工作人员“名实不符”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以职权滥用与利益输送交织案为样本————

更新日期:2025-10-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且无还款意思表示及行为,实质符合索贿构成;在分管领域内明知违规仍主导决策程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身患重病非法定从轻情节,量刑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号:(2018)京02刑初136号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立志,原系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彩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0年至2013年期间:

受贿事实:以购房为由向中彩在线公司总经理贺某索取435万元,未设定借贷形式要件,长期未归还;收受贺某给予的1000克金条两根,价值64.1万元;接受华彩公司董事长刘某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八次收受现金86万元。
受贿总额585.1万元。

滥用职权事实:冯立志在分管中彩在线公司期间,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关于业务费上缴财政专户的规定,主导通过2010—2012年度高比例分红方案,造成1.6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

1.“民事借款”与“刑事索贿”的界分逻辑
法院从主观意图、行为形式、资金流向与职务关联性四个维度,否定民事借款抗辩,认定其本质为权钱交易。尤其强调在缺乏借贷外观与还款意思的前提下,所谓“借款”实为掩盖非法索贿目的的民事表象。

2.滥用职权中“明知”要件的司法认定路径
“明知”不仅包括确知,也包括应知。冯立志多次参与政策学习,并主导实施违规决策,其“理解不足”的主张无法对抗其作为主管人员的注意义务与合规责任。

3.疾病因素在量刑结构中的规范定位
疾病虽可能引发人道考量,但非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严格区分实体量刑与执行程序,明确暂予监外执行不构成审判阶段的从轻事由。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法院的裁判逻辑展现了对复合型职务犯罪的精准把握:

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整合与实质判断
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明确、行为与职权高度关联、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法院将索贿情节作为加重处罚依据,实现了对“以民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穿透性认定。

2.滥用职权罪的法益侵害与结果归责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将国家损失予以量化,并结合行为人故意规避强制性规定的事实,确认其背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法益保护。

3.量刑中的罪刑均衡与政策功能
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区分索贿不得从宽与退赃认罪可酌定从宽的裁判规则,既体现从严惩治索贿及渎职的立场,也兼顾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本案提炼出以下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裁判规则:

1.牵连型职务犯罪的并罚原则
受贿与滥用职权虽在实践中常相伴而生,但因侵害法益不同,不应从一重处,而应数罪并罚,以实现全面评价与罪刑均衡。

2.公共资金管理领域的职务风险与制度回应
彩票等具有政策垄断与资金密集特征的领域,须强化制度刚性,堵塞“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的操作空间,防范“制度性寻租”。

05. 律师代理要点

一、受贿罪的辩护要点

1.索贿情节的排除

·民事外观抗辩:强调存在合理事由与双方信任基础,弱化职权影响。

·还款意愿举证:通过行为人或关联人证言构建“还款意思”痕迹。

·资金用途佐证:部分用于合理消费或投资,以质疑“非法占有目的”。

2.谋利要件的弱化

切割职务行为与私人交往,主张部分款项属“感情投资”或无具体请托。利用证据矛盾质疑权钱交易的对合性。

二、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要点

1.主观“明知”的否定

主张政策理解存在合理模糊空间,或依赖专业部门意见,缺乏违法性认识。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分摊个人责任。

2.因果关系的切断

质疑损失鉴定方法与金额构成,引入专业意见对抗司法审计结论。强调制度环境与多方因素是导致结果的主因。

06. 结语

冯立志案揭示了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民事合法形式实施违法犯罪这一“名实不符”行为的司法认定难题。该案的裁判展现了法院在实质刑法立场下,对权力异化与利益输送的严格规制。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量刑的严厉,更在于通过司法能动弥合制度漏洞、重申公权行为的廉洁边界——在权力与资本交织的灰色地带,唯有构建“行为—目的—效果”的全链条审查机制,才能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精准打击与有效预防。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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