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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非法占有目的之证明困境: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司法界分————

更新日期:2025-11-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程度。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行为人具有永久性侵吞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但能够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资金转移至个人控制并使用,且缺乏合法依据,则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涉案财产的处置亦须以权属清晰为前提,防止刑事追缴范围的任意扩张。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终480号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裔森在担任北京伟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虚构军队地块开发项目,以支付“介绍费”“前期费用”等名义,主导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多份合同,将巨额资金转出。审计显示,其中近五千万元资金最终流入杨裔森控制或关联账户,用于个人投资及购置房产等。关键事实在于,相关军队单位证实并未就所谓项目达成实质合作,关联方亦承认合同系为“走账”而设,未实际投入资金。

0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杨裔森主观故意的认定,即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以行为人具有永久性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之故意为前提,而挪用资金罪则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暂时使用的意图,即便客观上未能归还。

控方主张杨裔森通过虚构合同秘密转移资金并用于个人用途,构成职务侵占;辩方则提出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经济往来,资金可能属应得利益,缺乏非法占有故意。

争议实质在于资金转移是否具备合法依据,以及行为人对资金的控制是否基于侵占意图。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1.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法院认为,控方未能排除杨裔森与公司控制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合理可能性。尽管相关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股票置换等事实,但其存在足以动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此外,杨裔森离职时签署的还款承诺书,进一步反证其占用资金缺乏合法依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永久侵占故意。

2.肯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客观上,杨裔森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事由将公司资金转出并归个人使用,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主观上,在无法认定永久占有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

3.涉案财产处置的审慎立场
法院仅对权属清晰、与挪用资金直接相关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变价款)支持退赔,而对权属关系复杂、赃款转化路径不明的财产(如河北森远公司股权及土地),则不予追缴,体现了刑事程序中财产处置的谦抑性与证据严准原则。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居于核心地位
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两罪刑罚差异悬殊,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在证据存疑时,应恪守“疑罪从无、疑重从轻”原则,避免客观归罪。本案二审正是这一原则的典范适用。

2.企业治理漏洞的刑事风险警示
本案揭示企业内部控制失效、财务监督虚化、权力过度集中等治理缺陷,为高管滥用职权提供了操作空间。企业应强化资金流向的实质审查与分级审批机制,防范职务犯罪风险。

3.资金流向的穿透式审查为定案关键
无论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案件,均需通过司法审计等手段,厘清资金最终去向。唯有构建完整的资金流转路径,才能为行为定性及追赃提供事实基础。

4.涉案财物处置的刑民边界须严格把握
刑事追缴应以违法所得及其直接转化财产为限。对于权属关系复杂、转化链条断裂的财产,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避免刑事权力过度介入私权纠纷。

05. 律师代理要点

1.主观要件辩护:聚焦“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缺陷

核心策略:打破控方对“永久侵占故意”的证据链

证据薄弱点突破:主张资金转移存在其他合法可能性(如本案辩方提出股票置换、合作分成等经济往来),质疑控方证据的排他性;援引被告人还款承诺、历史合作背景等,证明资金转移属临时占用(如杨裔森离职前签署6580万元还款承诺书)。

技术要点:申请调取关联方资金流水、合作文件等,填补证据空白(如要求核查林某与杨裔森的股票交易记录)。

举证责任异议:强调控方对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援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如法院认为股票记录“不排除经济往来可能”)。

2.罪名定性抗辩: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

核心逻辑:否定侵占要件,构建挪用事实

行为性质重定义:论证资金转移符合“归个人使用”特征(如购房、炒股、设立公司),但缺乏侵吞意图;援引资金流向证据,说明资金未隐匿或销毁(如本案资金用于投资且部分回流公司)。

法律要件对比:引用《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与第272条(挪用资金)的构成差异,强调挪用资金罪不要求“永久占有目的”。

06. 结语

(2017)京03刑终480号判决在证据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基于确凿的挪用事实依法改判,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刚性适用。该案不仅为类案审理确立了“疑重从轻”的裁判规则,也对企业治理与刑事辩护策略提供了深层次的镜鉴。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司法唯有严守证据标准与法律边界,方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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