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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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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隐蔽性违约的司法认定: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证明标准及刑民程序交叉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25-11-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纠纷中,民事审判不受关联刑事案件无罪认定的约束,可依民事证明标准独立审查违约事实。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得以资金流向、代持安排等间接证据构建逻辑链条,认定离职高管存在隐蔽性违约行为,并依协议追究其返还所得及违约金之责。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

01. 基本案情

宋祖兴原系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管,离职时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承诺履行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并收取高额奖励款。其后,杨玉祥成立与大西洋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恒瑞谷公司,该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宋祖兴未涉刑案。大西洋公司主张宋为恒瑞谷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请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二审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驳回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改判。

02. 争议焦点

1.隐蔽性竞业违约的司法识别路径
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认定高管通过代持、隐蔽出资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2.刑民交叉背景下预决事实的效力边界
刑事程序未认定有罪的事实,是否对民事审判构成实质性拘束?

3.保密义务违反的推定逻辑与举证责任配置
在无法提供直接泄密证据时,能否基于控制关系与商业秘密使用事实进行违约推定?

03. 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一)竞业限制违约的穿透式审查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三重间接证据链条,实现对隐蔽行为的实质性认定:

1.资金闭环路径分析
恒瑞谷公司注册资本全程流经宋祖兴配偶及其亲属账户,形成“出资—回流”闭环,排除借贷可能。

2.代持协议与身份关联
刑事侦查中发现的代持文件以宋祖兴命名,发件邮箱属其配偶,构成控制关系的有力旁证。

3.合理解释责任的转移
宋祖兴未能就资金路径及代持安排提供合理解释,未尽民事举证义务,法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之认定。

裁判要义: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不以登记持股为必要,借助亲属及隐蔽通道实施控制亦构成违约。

(二)刑民证明标准的体系区分与证据衔接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以下裁判理念:

1.预决事实效力的相对性
刑事无罪或未涉诉不等于民事无责,二者在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

2.证据材料的程序适配性
刑事侦查中获取的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勘验记录)可直接移植于民事程序;而利害关系人陈述须经民事质证方具证明力。

(三)保密义务违反的间接证明结构

尽管无直接泄密证据,法院仍基于以下逻辑完成事实推定:宋祖兴离职时未完全交还商业秘密载体(如PDM密钥);其实际控制的恒瑞谷公司存有大西洋公司核心技术资料;在控制关系与载体未还的基础上,推定其违反保密义务,除非其证明已采取有效隔离。

推定规则:控制竞争实体并使用商业秘密,触发举证责任倒置,被控方须证明信息获取的合法来源。

04.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1.条款设计的周延性
竞业限制协议应涵盖间接从业、代持控制等非典型行为,明确其属违约范畴。

2.证据体系的立体构建
强化离职审计与载体清点,实现密钥、图纸等无形资产的交接留痕。

3.维权路径的刑民协同
借助刑事手段固定关键证据,并在民事程序中实现证据转化与标准降维适用。

05. 律师代理要点

一、企业方(原告)代理进阶策略

(一)违约行为举证的体系化思维

1.隐蔽控制关系的揭露
综合利用资金审计、通讯记录与亲属关联分析,构建实际控制证据链。

2.保密推定的逻辑铺设
围绕“接触+实际控制+使用”三要素,激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之举证责任转移机制。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驾驭能力

客观证据直接使用,言词证据补强质证;强调民事审判的独立性,阻断对方以“刑事未涉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二、高管方(被告)抗辩的理性路径

(一)行为定性的多重辩驳

1.关系切割与资金性质澄清
提供书面借款凭证、资金往来背景,削弱“控制”推定。

2.技术隔离与合法来源证明
提交新单位技术开发全流程记录,证明未依赖原单位商业秘密。

(二)证据质证与违约责任限缩

援引《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质疑未经质证的刑事笔录之证据能力;对电子数据申请鉴真,挑战其完整性与真实性;结合企业实际损失数据,请求对过高违约金予以酌减(《民法典》第585条)。

06. 结语

本案在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案件的审理中具有范式意义。最高法院通过证据链构建、刑民标准区分与推定法则运用,实现对隐蔽违约的司法穿透。裁判不仅重申了契约严守的民事原则,更在创新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建立裁判平衡,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具备方法论价值的审查框架。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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