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须严格把握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的四重要件。组织者、领导者须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骨干成员的责任范围则限于其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政府外包程序违法或工作人员个人越权,不构成阻却强拆、寻衅滋事等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正当理由;民事补偿亦不消除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犯罪性质。
案号:(2020)京刑终163号
2009年至2019年,焦德全、焦海鹏等人于北京市延庆区逐步形成层级明确、分工固定的“焦氏组织”。该组织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垄断区域内工程招投标,实施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渗透基层政权,形成非法控制。2020年12月,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焦德全等人有期徒刑,二审维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特征”认定
1.组织特征:稳定性与层级结构如何界定?
法院从实质层面审查组织结构,认定存在“决策—执行—专业—暴力”四级分工,依托公司载体实现人员管理和利益分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稳定性与层级性。
2.非法控制特征:是否形成行业或区域控制?
组织通过串通投标垄断土方工程,借助暴力威胁与基层渗透压制反抗,形成“经济—社会”双重控制,符合非法控制特征中“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影响或控制”的实质要件。
(二)个人刑事责任的界限
1.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
争议在于是否应对未直接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裁判确立以“组织整体意志”为归责基础,不要求直接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指使或默许即可构成共犯。
2.实行行为的独立刑事评价
即使部分行为涉及政府外包程序,但暴力手段超出授权范围,具备独立刑事可罚性。民事补偿属事后救济,不溯及既往阻却犯罪成立。
1.组织特征的“结构化”审查路径
法院采用分层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法,从层级分工、利益分配、行为模式等方面综合认定组织结构,揭示“以商养黑”的运作机制,穿透形式认定组织本质。
2.非法控制的“双重维度”认定逻辑
从经济垄断与社会心理强制两个层面论证非法控制,将“操纵基层选举”纳入危害性特征,拓展了“非法控制”内涵,体现对政治生态损害的司法关切。
3.个人责任界定的“行为—意志”关联规则
组织者、领导者对体现组织意志的全部罪行担责,不要求具体参与;实行者责任以实际参与为限。政府工作人员越权或程序瑕疵,不阻却行为人刑事违法性。
1.构建“动态证据体系”认定涉黑组织
通过时间延续性与行为交织性构建证据网络,揭示犯罪组织的持续性与控制力,为类案审查提供了方法论参照。
2.刑民交叉问题的裁判立场
民事补偿不影响犯罪成立,仅作为量刑情节;政府工作人员个人违法不阻断共犯责任,体现刑法评价的独立性。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辩驳路径
1.组织特征之辩:结构松散性与层级缺失
辩护宜从组织“形式化缺失”与“实质关联弱化”切入,主张成员间缺乏稳定层级与纪律约束,多为临时性或项目化合作,未形成持续的控制与服从关系。可重点论证:决策机制不明、成员流动频繁、缺乏利益分配的制度化安排。
2.经济特征之辩:经营合法性与利润非犯罪化
辩护可主张涉案经济活动具备合法外观,工程投标、企业经营均通过注册实体进行,利润未用于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未形成“以商养黑”的闭环。应聚焦资金用途的合法分流与经营行为的行政合规。
3.行为特征之辩:意志独立性与行为脱钩
辩护需将个案违法行为与“组织意志”相剥离,强调部分强拆、滋事等行为属政府外包授权范围内的执行行为,或系个人行为溢出,不具备组织性、连续性。可援引“授权文书”“工作联络记录”等作为切割依据。
4.危害性特征之辩:控制力不足与后果虚无
辩护宜质疑“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客观存在,主张区域内仍有其他竞争者参与招投标,村民未举报系因无维权意愿而非恐惧,基层组织运作未受实质干预。
二、个罪认定中的关键争议与辩护策略
1.“授权行为”的刑法评价边界
涉案部分行为取得政府授权或基于行政指令,属执行公务或民事履行,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
2.事后补偿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
财物损失已获民事补偿,法益得以恢复,不应再以犯罪论处。犯罪是否成立应以行为实施时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损害为判断时点,事后补偿属量刑情节,仅影响刑罚轻重,不逆转犯罪成立。
3.领导者刑事责任的归责原理与限缩
组织者、领导者未参与实施或不明知具体罪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组织责任论”,领导者需对组织整体意志下的行为负责,其是否直接参与实施,不影响其对组织罪行的刑事责任认定。但可辩护其对于某一具体行为确实不明知、未授意,且该行为明显超出组织惯行范围,从而争取限缩责任范围。
焦德全案的裁判逻辑,在以下层面确立类案审查范式: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应超越表层架构,深入分析权力运作与利益分配机制;非法控制的判断应融合经济支配与社会心理影响的双重维度;个人刑事责任的划定须以组织整体意志为归责起点。
本案不仅体现“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的司法策略,更在结构特征与个人责任的裁判法理上作出深化,对处理政商交织型涉黑案件具有重要参鉴价值。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