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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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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鉴 | 拆迁补偿欺诈与行贿交织案,应当如何量刑?————

更新日期:2025-12-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拆迁补偿领域的复合型犯罪频发,其中拆迁补偿欺诈与行贿行为交织的案件尤为典型。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不正当便利,进而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同时触及诈骗罪与行贿罪,核心争议聚焦于罪数形态如何认定(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 以及量刑规则如何精准适用。

一、核心罪名的法律界定与拆迁场景适用

拆迁补偿欺诈与行贿交织案件的定性,首先依赖于对诈骗罪与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以及二者在拆迁场景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拆迁补偿场景中,虚构事实主要表现为伪造营业执照(如 “住改非” 虚假经营证明)、虚构拆迁标的物、虚增补偿项目等;隐瞒真相则包括隐瞒房屋真实产权人、隐瞒拆迁政策限制条件等。

数额标准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三档法定刑幅度。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追诉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拆迁场景中的 “不正当利益”,特指通过违规手段获取的超出合法补偿范围的利益,如不符合 “住改非” 条件却获得经营性补偿、违规提高补偿标准等。

追诉与量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定:行贿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两罪交织的典型表现形式

在拆迁实践中,两罪交织主要呈现为 “手段 - 目的” 关联模式:行贿行为是手段,目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获取诈骗所需的虚假材料或违规审核,最终实现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核心目的。例如通过行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虚假营业执照,以此作为 “住改非” 补偿的依据;或行贿拆迁工作组人员,使其默许虚增的补偿项目通过审核。

二、罪数认定的争议焦点与法理剖析

罪数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分歧点,司法实践中存在 “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与 “数罪并罚” 两种观点,其本质是对行为关联性与评价完整性的不同考量。

(一)争议观点梳理

1.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说:认为行贿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行贿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内在关联性且侵害同一法益(国家财产权),根据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断” 原则,应择一重罪(通常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说:认为行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者属于不同法益,且行贿行为与诈骗行为均独立完成犯罪构成要件,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应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主流立场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 513 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 “住改非” 补偿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与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

同区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 370 号判决书对刘某某类似行为作出相同裁判,认定两罪并罚。

在过往判离中,法院更偏向“数罪并罚”,该立场的核心逻辑的是:行贿罪与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具有独立性,前者指向职务廉洁性,后者指向财产权,分开评价才能全面覆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拆迁补偿领域的行贿行为并非诈骗的唯一手段,二者缺乏必然牵连关系,不符合牵连犯 “手段与目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的要求。

(三)罪数认定情形对比表

三、量刑规则的司法适用与实践要点

此类案件的量刑需兼顾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量刑情节的考量,以及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均衡,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规则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拆迁补偿欺诈与行贿案中,数罪并罚的实践要点包括:分别确定诈骗罪与行贿罪的基准刑,再根据数罪并罚规则综合裁量;若其中一罪达到 “情节严重” 以上量刑档次,需重点考量其对总刑期的影响;避免因数罪并罚导致量刑失衡,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综合判断。

(二)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3〕2 号),此类案件的常见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如下:

需特别注意退赃退赔的时间节点影响:如郭乙诈骗案中,检察机关明确 “案发前” 应指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前,案发后(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退赃不影响犯罪数额认定,但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考量。

(三)量刑均衡的实践把握

1.罪刑相当原则的适用:诈骗罪的量刑需重点考量诈骗数额与损失弥补情况,行贿罪的量刑需结合行贿数额、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程度;

2.类案量刑均衡:对于类似情节的案件(如均为 “住改非” 虚假诈骗 + 行贿),应保持量刑幅度的一致性;

3.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主动自首、全额退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如张某某案、刘某某案均适用缓刑);对行贿数额巨大、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律师实务建议

一、诈骗罪辩护:聚焦证据、要件与主观核心抗辩

1.证据层面:重点质疑虚假合同、发票等证据的闭环性,可申请司法鉴定票据真实性,同时强调评估公司未核实材料的重大过失,论证评估结果变动与欺诈行为无直接因果;

2.要件层面:以总补偿未超首次评估值、未突破政府预算为依据,主张无实质财产损失;结合协商机制特性,提交让步相关证据(如林地补偿下调),说明补偿系议价结果,抵消部分所谓 “欺诈获利”;

3.主观层面:主张提供材料是协商议价筹码,而非非法占有目的;若材料由第三方提供,可辩解对其真实性存在认识错误,否定诈骗故意。

二、单位行贿罪辩护:从主体、利益、情节切入

1.主体抗辩:调取单位会议记录、财务流程等证据,论证行贿未经过集体决策,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核查资金流向,若未用于单位利益,主张不构成单位行贿;

2.利益解构:审查请托事项合法性,若补偿诉求符合拆迁政策底线,主张不属于 “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比行贿前后决策,弱化行贿与获利的因果关系;

3.情节从宽:举证被动索贿的佐证(如录音、通讯记录),或主张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据《刑法》第 390 条第 2 款);突出全额退缴行贿赃款的情节,争取从宽。

三、量刑抗辩:紧扣案件特性与从宽情节

1.弱化社会危害性:援引拆迁协商机制的议价空间特性,区别于典型诈骗;提交拆迁办《情况说明》,证明总补偿未超预算,未造成重大损失;

2.强化从宽情节:重点强调全额退赃(含诈骗所得与行贿赃款)的主动性与完整性,主张降低刑罚量级;

3.类案参考:援引最高法 2023 年第 17 号指导案例,主张遵循量刑谦抑原则,避免唯数额论,请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五、结语

拆迁补偿欺诈与行贿交织案件的处理,既要准确把握罪数认定的法理逻辑,坚持数罪并罚的主流司法立场,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精准适用量刑规则,兼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城市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与职务廉洁性保护,更影响着拆迁政策的公平落地与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通过统一裁判标准、强化证据审查、完善实务指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拆迁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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