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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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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 | 以划拨土地出资仅交付未办性质变更及权属过户,是否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更新日期:2026-01-0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出资实务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其特殊性常成为争议焦点。股东以划拨土地出资时,如何界定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瑕疵出资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后续救济路径,不仅关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实现,更直接影响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基础与核心争议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取得的无偿性(或低偿性) 与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仅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特定公益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这种限制性导致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公司出资要求存在天然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 “可货币估价” 和 “可依法转让” 两大核心要件,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限制直接挑战了这一法定要求,成为出资争议的根源。

(二)焦点法律问题:划拨土地出资的效力与瑕疵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围绕划拨土地出资的争议核心可概括为: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出资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是否必然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这一问题的争议本质,是划拨土地的公益属性与公司资本的商业属性之间的平衡,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司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协调。对此,现行法律规范形成了 “原则限制、例外补正” 的规制逻辑,而司法实践则通过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认定标准。

二、划拨土地出资效力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法律规范的层级化规制

现行法律体系对划拨土地出资的规制形成了三个层级,各规范之间相互衔接,构成完整的裁判依据:

法律层级

核心规范

具体内容

适用场景

法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 “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 要件

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基础

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土地的,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划拨土地处分的前置程序要求

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以划拨土地出资的,债权人或其他股东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的,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的司法认定与补正

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十一条

划拨土地转让合同起诉前经政府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或政府直接划拨给受让方的,合同按补偿性质处理

划拨土地出资相关合同效力补正

(二)司法认定的三大核心规则

1. 效力待定规则:出资行为不当然无效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划拨土地出资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立法精神 —— 该条未直接否定划拨土地出资的效力,而是设置了 “限期补正” 的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虽存在处分限制,但这种限制可通过法定程序消除。只要出资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土地性质变更(即由划拨转为出让)并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出资行为即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应认定为有效出资。这一规则既维护了公司资本制度的严肃性,又给予了出资人补正瑕疵的机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

2. 程序前置规则:批准与变更手续是效力补正的关键

划拨土地出资效力补正需满足两个核心程序要件:一是有权机关批准,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二是办理权属变更,包括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两个程序要件缺一不可。若仅获得政府批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仅补缴出让金但未取得批准文件,均属于未完成补正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只有在起诉前完成批准与出让手续的,相关出资合同才具备合法效力。这一规则明确了补正程序的时间节点与完成标准,避免了 “程序性瑕疵” 转化为 “实质性无效”。

3. 责任界定规则:未补正即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若出资人未能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补正手续,司法机关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认定其 “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公司而言,出资人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替换等额有效出资;对其他股东而言,出资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出资瑕疵导致的公司经营损失;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即使划拨土地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只要未完成权属变更与性质转换,仍构成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出资需 “交付使用 + 权属变更” 双重完成才视为履行出资义务,仅交付未过户的,不认定为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三、划拨土地出资瑕疵的实务风险剖析

(一)出资方的核心风险

1.资本充实责任风险:未按期补正瑕疵的,需承担补缴出资、赔偿损失的责任,极端情况下可能被公司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2.股权限制风险: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3.诉讼风险:面临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诉讼或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且诉讼时效抗辩无法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风险

1.资本不实风险:划拨土地出资瑕疵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虚增,影响公司融资、上市等经营活动;

2.行政责任风险: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划拨土地,可能被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返还土地、限期整改,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3.连带责任风险:若公司发起人明知出资股东以划拨土地出资而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 “协助瑕疵出资”,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的风险传导

划拨土地出资瑕疵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可能面临 “执行不能” 的困境。即使债权人胜诉,若出资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涉案划拨土地因未办理权属变更无法处置,将直接导致债权落空。此外,债权人需在诉讼中对股东出资瑕疵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举证难度较高。

四、划拨土地出资的实务操作建议

(一)出资前:合规性审查与程序准备

1.开展土地权利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批准文件,确认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权利负担等情况,避免因 “隐性权利瑕疵”(如存在抵押、查封)导致出资无效;

2.评估作价合规性: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需包含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反映土地实际价值,避免高估出资风险(《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3.提前申请审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划拨土地转让申请,明确转让用途为公司出资,提前沟通审批条件与出让金缴纳标准,避免审批流程延误。

(二)出资中:程序把控与文件留存

1.分步推进补正程序:先取得政府批准转让文件,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每一步骤均需留存书面文件;

2.签订出资协议:在股东出资协议中明确划拨土地出资的补正期限、责任划分,约定 “若未按期完成变更手续,出资方需以货币形式补足出资” 的替代条款;

3.办理权属过户:确保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公司,且土地性质明确标注为 “出让”,避免因登记信息瑕疵导致后续争议。

(三)出资后:风险防控与瑕疵救济

1.建立出资跟踪机制:公司财务与法务部门共同跟踪划拨土地出资的补正进度,定期核查权属登记状态,避免因疏忽导致补正期限逾期;

2.瑕疵补救路径:若已构成出资瑕疵,可采取三种补救方式:

3.限期补正:尽快办理批准与过户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4.出资替换:以等额货币或其他合法非货币财产替换划拨土地出资;

5.减资程序: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剔除瑕疵出资部分,保障公司资本真实;

6.债权人权利保护: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划拨土地出资瑕疵时,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土地登记资料、评估报告等证据,同时将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四)特殊场景的操作指引

1.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出资:需额外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包括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产权转让批准等,避免因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瑕疵导致出资无效;

2.公司增资中的划拨土地出资:除满足常规要求外,需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增资方案,明确划拨土地的评估价值、出资比例等核心事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3.股权受让中的风险防范:受让股权前,需核查转让方的出资是否存在划拨土地瑕疵,若存在,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瑕疵责任承担条款,或要求转让方先完成出资补正。

五、结语:合规是划拨土地出资的核心前提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形式,其合法性基础在于 “破除处分限制、满足出资要件”。司法实践的核心裁判逻辑的是:不绝对禁止划拨土地出资,但严格要求出资方完成法定补正程序;未补正的,即认定为出资瑕疵并追究相应责任。

对市场主体而言,划拨土地出资需坚守 “合规优先” 原则:出资前充分核查权利状态,出资中严格履行审批与变更程序,出资后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纠纷,既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土地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划拨土地出资的法律争议可能持续增加。这需要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补正程序的具体标准,也需要司法实践不断细化裁判规则,更需要市场主体强化合规意识,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与规范的操作流程,实现划拨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与公司资本制度的良性运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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