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施工方回款难问题长期困扰行业发展。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转包人或国资背景的关联主体主张工程款,成为高频争议焦点。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下称 “本案”),正是这一争议的典型呈现。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概括为:实际施工人在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国资管理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问题的本质,是合同相对性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建设工程领域特殊保护需求的冲突与平衡。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合同仅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而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产业链末端,面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其背后还关联着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坚守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必须回应的课题。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框架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形成了明确的逻辑体系:
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意味着,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依据,不得随意扩大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四十三条明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上述规定构成了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法定情形,其核心特征是突破范围有限化、责任主体特定化、责任范围明确化。
(二)本案争议的关键分歧点
结合本案案情,各方争议的核心分歧集中在两点:
1. 某冶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发包人” 范畴,能否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2. 某国资管理公司作为与建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是否因股权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分歧点,恰好对应了司法实践中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两大常见误区:一是对法定突破情形的主体范围理解不当;二是将关联关系等同于责任承担依据。
(一)法定突破情形的严格限定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法定情形,且均有明确的适用条件限制:
1.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确立的这一规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情形,但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 责任主体限定为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方),不包括总承包人、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总承包方并非该条规定的 “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该条要求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范围限定为 “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发包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且以其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限。
· 权利主体限定为 “实际施工人”,即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等无效合同的承包人。
2. 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垫付责任,本质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规定,其适用条件包括:
· 前提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且该行为与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垫付范围以 “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不得超过欠付工程款总额;
· 垫付对象仅限于 “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包括材料款、利润等其他工程款项。
(二)禁止突破的情形认定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1. 要求总承包人、转承包人等非发包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且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否则其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检察机关在某抗诉案中明确,总承包方作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亦无法定连带责任依据,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2. 以主体间存在股权关联、实际控制关系为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国资管理公司等关联主体是否承担责任,仍需看其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或法定连带责任情形,单纯的关联关系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依据。
3. 超出法定范围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不得依据合同相对性突破,要求非发包人主体承担超出欠付工程款范围的责任,也不得将材料款等非工资款项纳入垫付范围。
(三)关键概念辨析:避免司法适用误区
三、司法裁判的尺度差异与成因分析尽管法律规定日趋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裁判尺度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身份认定的差异
对 “发包人” 的认定存在扩大化倾向,部分裁判将参与工程管理、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总承包人或关联公司认定为 “实质发包人”,进而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这种差异的成因在于,部分法院过度考量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法律规定的文义解释边界。
(二)关联主体责任认定的分歧
当欠付工程款的主体与国资管理公司、集团公司等存在股权控制或人格混同迹象时,部分法院会基于 “实质公平” 原则,判决关联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裁判思路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违背了《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混淆
部分实际施工人以涉及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关联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法院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会突破法律规定的垫付责任范围,判决关联主体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责任,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合同自由、交易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多重价值冲突。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实现个案公平,成为考验司法智慧的关键。
(一)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1. 优先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签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主体主张工程款,收集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结算文件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与欠付事实。
2. 审慎行使对发包人的诉权。在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需明确发包人身份,收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避免将总承包人、关联公司错误列为发包人。
3. 区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主张路径。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垫付,必要时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干预。
4. 举证证明法定突破情形。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时,需举证证明责任主体属于法定情形(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且自身符合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要件。
(二)总承包人、建设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
1. 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流程。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数额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2. 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主体,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完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留存支付凭证与结算文件,避免因欠付工程款引发连锁纠纷。
4. 明确关联主体的责任边界。与国资管理公司等关联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关联关系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三)国资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要点
1. 保持法律人格独立性。与下属建设公司在财务、人员、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避免出现人格混同情形,防止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 避免介入具体施工事务。不参与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等具体事务,不作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书面承诺,防止被认定为 “实质发包人”。
3. 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监管。督促下属建设公司规范履行施工合同,按时拨付工程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制,防范因欠付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与社会风险。
4. 完善关联交易合规审查。与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履行合规审查程序,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因关联交易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四)发包人(建设单位)的风险防范策略
1. 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避免因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引发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的风险。
2. 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留存支付凭证,避免因欠付工程款被判决承担责任。
3. 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及时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明确欠付工程款数额,避免因结算争议导致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无法举证证明欠付金额。
4. 审慎处理分包合同关系。禁止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防范连带付款风险。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基石,其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定允许有限突破这一原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并非无限制地否定合同相对性。
从本案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始终坚持 “法定突破为原则,自由裁量为补充” 的裁判思路。任何主体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法院在考量社会效果时,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是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还是建设单位、国资管理公司,都应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与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应依法主张权利,避免盲目扩大责任主体;其他主体应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