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核心财产权利,但并非绝对不可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限制 / 排除,股份公司可通过章程直接约定,但均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平原则。
(一)核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分红权属法定核心权利,属固有权利范畴)
· 第二百一十条: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比例的除外;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七十四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反对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法定救济,间接否定 “永久不分红” 的绝对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 修正)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可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合理限制;股东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 修正)第十五条股东无具体分配方案决议诉请分红的,法院驳回;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红、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除外。
(二)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规则差异

(一)绝对有效的限制情形
1.瑕疵出资股东的合理限制
股东未实缴、抽逃出资,章程约定 “未实缴出资不分红、按实缴比例分红”,完全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法院均认定有效。
案例:(2021) 沪 0115 民初 82453 号(上海浦东法院):股东认缴未实缴,章程约定 “按实缴分红”,法院驳回其全额分红诉请。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非比例分红 / 不分红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面确认、章程载明 “甲股东不参与分红、乙股东超额分红”,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法,有效。
案例:(2020) 粤 03 民终 15762 号(深圳中院):全体股东约定技术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享有 30% 固定分红,认定合法有效。
3.股份公司章程自主约定
非上市 / 上市股份公司章程明确 “类别股不分红、优先股固定分红”,不违反强制法与监管规则,有效。上市公司受《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条约束:章程不得剥夺股东法定权利,限制需合理、披露充分。
(二)绝对无效 / 可撤销的情形
1.有限公司未经全体同意,多数决排除 / 剥夺分红权
大股东利用表决权通过章程修改,排除小股东分红权,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体约定” 要件,无效。
案例:(2019) 京 03 民终 12389 号(北京三中院):公司 67% 股东表决修改章程,约定 “持股 < 10% 不分红”,法院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2.已实缴股东的分红权被完全剥夺(无对价、非自愿)
股东已足额实缴、无违约,章程无条件剥夺全部分红权,违反《公司法》第四条 “资产收益权” 的固有权利属性,无效。
裁判规则:分红权可限制、调整,但不得彻底剥夺已履行义务股东的核心财产权。
3.违反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章程约定 “大股东 90% 分红、小股东 10%” 但小股东实缴过半、无合理理由,构成权利滥用、显失公平,可撤销。
(三)效力待定 / 附条件有效情形
· 干股 / 名义股东不分红:未实际出资、仅享表决权 / 管理权,全体同意 “不分红”,有效。
· 阶段性不分红:章程约定 “前三年不分红、用于扩大经营”,全体同意、不损害债权人,有效;但超过合理期限、长期盈利不分红,小股东可依《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主张回购。
1.禁止 “有限公司多数决剥夺分红权”
必须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章程需载明 “全体股东签名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2.禁止 “已实缴股东无条件完全不分红”
可约定少分、缓分、按实缴分,但不得彻底剥夺,否则无效。
3.禁止 “限制与出资瑕疵不相当”
仅实缴 50%,不得约定完全不分红;限制需合理、与瑕疵程度匹配。
4.禁止 “违反利润分配法定顺序”
章程不得约定 “未弥补亏损、未提公积金先分红”,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无效且需返还红利。
5.禁止 “滥用控制排除中小股东分红”
大股东操纵章程 “不分红 + 自我交易 / 高薪”,构成《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滥用权利”,小股东可诉请分红。
四、实务建议:章程设计与风险防控
(一)有限公司章程标准条款
1.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2. 经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调整分红比例、暂停分红或约定特定股东不参与分红;
3. 股东未足额实缴 / 抽逃出资的,按实缴比例分红,未实缴部分不享有分红权;
4.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不分红的,反对股东可请求回购股权。
(二)股份公司章程标准条款
1. 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分配,普通股按持股比例分红;
2. 章程可约定优先股固定分红、劣后股后分红;
3. 瑕疵出资股东分红权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合理限制。
(三)实操防控要点
1. 书面化 + 全员签署:有限公司分红调整必须全体股东签名,附《股东分红约定书》作为章程附件。
2. 区分 “限制” 与 “剥夺”:优先约定比例调整、实缴挂钩、期限限制,避免 “完全不分红”。
3. 关联条款配套:与出资期限、违约责任、回购机制联动,形成闭环。
4. 上市公司合规:严格遵守证监会分红监管,章程明确现金分红政策、最低比例、决策程序并披露。
股东分红权可依法限制、不可随意剥夺:有限公司以全体一致为前提,股份公司以章程自治为原则,均需遵守法律强制、权利义务对等、禁止权利滥用三大底线。实务中,章程约定应精准匹配公司类型、明确前提条件、避免绝对化表述,方可确保合法有效、防控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