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是公司治理中频发的法律风险行为。从法律性质看,其并非当然涉刑,核心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民法典》第 154 条仅否定其民事效力,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年施行)则对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串通行为划定了刑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民事层面:绝对无效 + 赔偿责任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核心民事依据为《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构成要件:主观上双方存在通谋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客观上实施串通行为(如虚假交易、非公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结果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商业机会丧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后果:行为自始无效,串通方需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公司全部损失;《民法典》第 164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刑事层面:符合特定罪名才涉刑
刑法无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罪”,该行为仅在满足特定犯罪构成、达到追诉标准时,才构成对应罪名。核心特征:
·主体特定:多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行为特定:串通行为指向侵吞公司财产、非法牟利、利益输送等严重侵害行为;
·结果严重: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通常达数万元以上),远超民事赔偿范畴。
结合《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立案追诉标准,该行为主要涉及 6 类罪名,核心条款、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如下:

案例 1:职务侵占罪 —— 串通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资产
案号:(2023) 粤 01 刑终 1245 号案情: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与供应商王某串通,虚构原材料采购合同,将公司 380 万元资金转入王某账户,双方私分。裁判: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案例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案号:(2022) 苏 02 刑终 876 号(《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参考)案情:乙公司董事张某与妻子经营的丙公司串通,以高于市场价 3 倍的价格采购设备,致乙公司损失 2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亲友经营主体恶意串通高价采购,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 3:串通投标罪 —— 公司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操控中标
案号:(2024) 鲁 0213 刑初 112 号案情:丙公司招标负责人陈某与投标人丁某串通,指使评委操控评分,使丁某公司以 420 万元高价中标,致公司损失 150 万元。裁判: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
案例 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串通关联方利益输送
案号:(2021) 沪 01 刑终 1489 号案情: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赵某与关联公司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上市公司核心资产,致公司直接损失 2800 万元。裁判:赵某指使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施串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民事违法是常态,刑事犯罪是例外,核心区分 3 点:
(一)主观目的:是否以 “非法占有 / 非法牟利” 为目的
·民事:主观多为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转移利润),无直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
·刑事:主观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非法牟利或侵吞公司资产的故意,串通行为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
(二)行为性质: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 严重侵害公司核心利益
·民事:串通行为多为一般关联交易、轻微利益输送,未利用职务便利或侵害程度较轻;
·刑事:必须利用职务便利(董监高 / 员工职权),且行为直接指向公司核心财产(资金、资产、营收),造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失。
(三)数额标准: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门槛
这是最直观的区分标准:
·民事:损失数额较小(通常低于 3 万元),仅需承担赔偿、返还责任;
·刑事:损失或非法获利达到对应罪名追诉标准(如职务侵占≥3 万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150 万元),即触发刑事追责。
(一)完善公司治理,严控关联交易
建立关联交易审议机制:董监高、控股股东涉及关联交易时,必须履行回避表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法》第 139 条、第 2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设定非公允交易禁止条款:明确高于 / 低于市场价 30% 以上的交易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留存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强化财务内控,堵塞串通漏洞
实行资金支付双人审核:大额资金划转、合同付款需经业务、财务、法务三方复核,杜绝单人操控;
定期审计排查:重点核查虚构合同、异常往来、关联方交易,发现串通线索立即固定证据(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
(三)明确责任条款,加大违约成本
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中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公司有权解除职务 / 合同;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及时维权:民刑并行的救济路径
民事救济:依据《民法典》第 154 条,起诉确认串通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刑事报案:收集串通证据(合同、流水、聊天记录、损失评估),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五)员工合规培训,树立法律红线
定期对董监高、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开展培训,明确恶意串通的民事赔偿、职务解除、刑事追责三重后果,强化合规意识。
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民事是基础,刑事是底线。并非所有串通行为都涉刑,只有当行为满足刑法罪名构成要件、达到追诉标准时,才会触发刑事追责。对公司而言,需构建 “事前防控、事中监督、事后维权” 的全流程体系;对行为人而言,需认清法律边界,避免将民事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守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