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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案————

更新日期:2019-03-1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老王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因感觉孤独,与张某相识并再婚,婚后生活一直很幸福, 几年后,老王因病去世,留下与张某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几年后,张某去世。老王的儿女对张某生前非常好,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张某在与老王结婚前有一养子李某,在张某去世后,养子李某要求继承张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老王所购房屋的部分份额。由于继承问题子女产生了矛盾。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 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由于张某的房产是在与王某婚后购买的,因此,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由二人的两个子女继承。在张某也去世后,张某从老王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也成了遗产,应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 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张的遗产应由张某的养子李某和老王的两个子女继承,虽然法律上有规定说是成年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 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这个案例中,老王的两个子女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根据公序良俗,应该 有权继承继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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