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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抵押权纠纷”案胜诉————

更新日期:2022-03-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罗某与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在代理律师的充分工作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之下,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委托人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01

 

案情简介

 
 
 

 

原被告罗某与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0日、6月29日,被告成某分别向原告罗某提供借款350万、100万元。而后双方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将原告名下两套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2月2日、3月12日原告罗某为履行还款义务,先后向被告转款420万元、30万元,清偿了全部债务。但被告成某此后无法取得联系,不协助原告罗某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原告无奈委托我所律师将其诉至法院。
此外,经律师深入了解得知被告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但具体情况未知。后经反复沟通,家属提供了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律师根据此线索得以确认了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后通过联系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机关及监狱狱政科确认了被告的羁押场所,让本案得以顺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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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本案中担保的主债权已因全部清偿而消灭,故被告享有的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其应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抵押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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