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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更新日期:2022-04-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北固安某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件。一审过程中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居中调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基础,意图促成调解。但由于被告调解意愿不积极,最终固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并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被告为继续拖延履行义务提起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告因上诉理由没有证据基础,并且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对待案件精益求精,最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雷石律师以专精的业务能力和细致的办案技巧完美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简介

 
 
 

被告河北固安某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某产业新城招标灯光设计方案,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参与招投标,并向A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

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某产业新城核心区灯光设计招标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约定若原告B公司未中标,则被告A公司向B公司支付投标补偿10万元。

约定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日内。2019年3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签章的《协议》。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被告未与理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付款,被告联系原告负责人告知延期付款。2021年7月6日,原告无奈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招标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指派律师对案件事实仔细进行分析,准确计算原告多年来的利息损失金额,并且查阅了相关案例,指定严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也一直主动与A公司进行调解。无奈A公司调解诚意不足,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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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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