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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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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合同纠纷案胜诉————

更新日期:2024-05-1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团队代理的原告焦某诉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获得全面胜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与被告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1日通过“e宝支付”二维码依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39,300元。

后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原告自2022年联系被告退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多次推诿,以并非自己公司收款、让原告联系收款单位等理由百般推诿、拒绝退款。

2024年3月25日,原告母亲在开庭前一周左右来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得知原告母亲自新疆哈密市乘坐火车来到北京专程处理此事,尽管时间紧、任务重,雷石律师毅然决定接受委托。

雷石律师团队成员详细审阅了合同,对合同条款、退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确保了对案件的全面掌握。

在上述基础上,考虑到当事人人生地疏,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联系付款银行所在通州某分行,联系分行业务员调取对应的转款记录。同时在次日中午从当事人手机中拷贝出全部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件结果

一、原告焦某与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sxhs教育学习服务协议书》于 2023 年5月8 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焦某剩余款项 323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焦某利息损失(以 32 3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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