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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Performance

————雷石业绩 | 雷石律师成功击破虚假诉讼,破除50万元债务危机————

更新日期:2025-06-1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蹊跷“债务”背后的陷阱

2025年3月31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张磊律师接到王某姐姐的紧急求助:其弟王某被霸州市某销售公司起诉偿还50万元“借款”,但该债务实为配合公司“修复征信”而虚构的“背债”行为。

王某某曾从事快递员6年,多年的工作导致腰间盘突出,进而丧失劳动能力,迫于生计接受公司“挂名法人”邀约,却陷入“转账-取现-交回”的流水陷阱,最终因征信问题被公司利用签署50万元的借条,而实际未获得分文借款。

办案难点:证据薄弱与逻辑重构的挑战

本案看似原告证据充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俱全,但雷石团队敏锐发现异常:

经济能力与借款合理性矛盾:王某某近五年月均收入不足6000元,微信记录显示其频繁操作“0.01元拼多多红包”“0.30元百度极速版提现”,支付宝反复提取“0.01元淘宝农场奖励”,足以体现王某对极小金额的敏感依赖,霸州公司主张的50万元借款远超王某的经济能力,若借款真实存在,被告理应有相应消费或投资痕迹,但交易记录仅显示其生存线挣扎状态。结合王某的自身情况,尤其是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如同一面镜子,清晰映照其真实经济状况。霸州公司非常清楚被告的经济能力。在明知被告不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告出借50万元巨资不具有合理性,明显不符合理性借贷风险控制原则,严重违背一般社会认知,纯属违背生活经验的虚构债务。

资金流向异常:从双方之间的资金流动层面来看,交易明显违背常理,极大概率是明转款暗现金还款、人为炮制50万流水记录。取款地点均在公司附近工商银行,且每次转账后,王某在公司人员的“陪同下”立即取出现金,并在银行大厅将取出的现金当场交给公司,形成“闭环流水”。而其短时间的转款、取现也凸显异常:如2024年10月15日上午9:45转款、10:06取款;2024年10月16日上午10:14转款、10:57取款;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转款、10:02取款/10:04取款。

欠条要素严重缺失:大额借款无利息无还款期限无担保条款,完全不符合商事借贷惯例。一般而言,较大金额的借款一般会签署比较完备的借款合同,详细记载借款人信息、出借金额、还款时间、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势必会要求提供第三人进行担保或以其自身财产提供担保。具体到本案,仅仅有霸州公司向王某出借资金50万元,再无其他要素,该金额与欠条的完备度严重不符。

破局之道:多维论证与精准反击

证据链深度挖掘:

调取王某某征信报告(显示其因硬查询25次被银行拒贷)近五年收入流水(年均7万元)医疗记录(腰椎间盘突出无法劳动),证明其无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

分析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揭示其“收入微如尘埃,支出锱铢必较”的生存状态,与50万元“借款用途”完全脱节。

法律程序全面出击:

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公司银行流水,揭露资金回流嫌疑;

提交《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强调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博弈与心理战:

当庭质证指出原告从未催款,离职产生纠纷时未提及债务等反常细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论证“虚假诉讼”特征。

胜利成果:撤诉背后的专业价值

2025年6月18日,霸州市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一结果实质宣告了雷石律师的全面胜利——原告在证据链被逐一击破后,被迫放弃诉讼企图。当事人王某某及其姐姐专程致谢:“没有李律师和张律师的坚持,我们根本找不到突破口!”

案件启示:民间借贷纠纷的防御之道

“证据充分”未必真实:转账记录与借条可能被恶意利用,需结合借款人资信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专业律师的不可替代性:雷石团队通过经济分析程序攻防刑事民事交叉策略,将“不可能”变为“反转胜”。

虚假诉讼的高压线:对于伪造流水虚构债务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追究刑责。

结语

雷石律师始终秉持“以证据还原真相,以专业捍卫公正”的理念。本案的胜利,不仅是个体正义的实现,更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严厉警示。未来,我们将继续在复杂民商事争议中为客户筑牢法律防线!

附:本案关键法律依据

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第七十八条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法〔2021〕281号

十三、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闭环”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规定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23〕31号

9.当事人就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以要求主张存在借贷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传唤当事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

18.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甄别措施:

(1)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2)要求当事人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最高院观点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00页

对于商事主体间为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金拆借,则应考虑其借贷金额一般较大、可以发生在有中间人介绍或担保的陌生人之间、双方均以谋利为目的,以及商事交易主体相对法律知识更丰富,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更强等特点,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不能仅凭口头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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