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张磊律师代理的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运营的全渠道销售商品,被告为原告提供商品销售代理服务;为保障售后义务履行,原告按商品销售结转额的2%向被告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应于商品停止销售之日起满6个月后无息退还。
2024年3月,案涉商品全面停止销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原告退还累计扣留的保证金132391.17元。经原告多次发函、沟通催告,被告始终以多种理由无故拒绝退还保证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正式委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张磊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返还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为拒绝履行保证金退还义务,提出了三大核心抗辩理由,我方代理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抗辩一:需关联公司统一对账清账,方可退还保证金
被告主张其与多家案外公司为关联主体,原告方亦与多家案外公司为关联主体,需全部关联公司完成对账后才能统一清账,拒绝就本案单独结算。
我方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原、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主体,案涉《合作协议》仅约束合同相对方,其他案外公司的债权债务、对账事宜与本案无法律关联,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退款,完全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
抗辩二:三笔费用未完成结算,不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
被告主张双方存在三笔合计5260.77元的未结算费用,因其中一笔46元的账单未完成盖章邮寄流程,导致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
我方律师结合协议约定的月度对账规则指出,该三笔费用金额双方均无异议,完全可以直接在保证金中抵扣,不能成为阻却保证金整体退还的理由;且双方已完成合作期间全部月度账单的系统确认,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退款,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不符。
抗辩三:部分商品退货率、投诉率高,有权延长保证金退还期限至2028年
被告主张原告销售的多款商品退货率、投诉率较高,依据协议约定有权延长保证金退还期限至商品质保期届满后1年,最长可延至2028年,目前无需退还保证金;同时主张协议约定保证金为无息退还,无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我方律师从证据效力与合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全面破局:其一,被告提交的退货数据为单方制作,商品名称与实物证据存在明显不一致,无法充分证明其所称的“高退货率、高投诉率”事实;其二,合同中“投诉率较高”“退货率较高”属于无明确量化标准的不确定概念,不能由被告单方任意解释和适用,且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就该问题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主张过延长保证金期限,其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三,协议约定的“无息退还”仅针对保证金正常保管期间,被告在退还条件成就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我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代理律师在案件受理阶段,同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为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筑牢了法律保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案涉保证金退还条件已于2024年8月31日届满,被告未按约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保证金、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北京某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27130.4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27130.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明世、张磊律师扎实的民商事诉讼实务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以及精准拆解争议焦点、高效应对庭审的专业能力。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敬业、诚信、尽责”的服务理念,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清收等核心业务领域,始终以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用专业能力为客户的商业经营与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