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
更新日期:2019-08-1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大致说来,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性罪错可分为性道德失范和性侵违法两大类;后者又可再分为一般性侵违法和性犯罪。一般性侵违法主要是猥亵(俗称性骚扰),性犯罪主要包括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下面分述。

一、性道德失范(不正当性关系)
性道德失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
性道德失范不涉及到违法,但可能涉及到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无配偶男女之间同居生活,几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此我们需要有与时俱进的观念,因为道德也是与时俱进的。

二、猥亵违法与猥亵犯罪
“性骚扰”、“非礼”,都不是法律用语,粤港地区的“咸猪手”更不是,他们大致等同法律用语中的“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包括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
没有强制的“猥亵”,即猥亵一着手实施,对方表示拒绝、谴责或反抗,就立即停止,此时伤害不深,一般只是治安违法行为。
若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此时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较深,构成强制猥亵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当众猥亵,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强奸是最严重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处死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如果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强奸妇女幼女多人,或者当众强奸妇女,或者二人以上轮奸,或者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有其中一种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代刑法认为,妇女享有性决定权。因此,经妇女同意而与之发生性交,因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理论上称为通奸、和奸,不构成强奸罪。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不能理解或不能完整理解性行为的意义,为保护其身心健康,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其性决定权。因此,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一律按强奸论,还要从重处罚。
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情形下,同其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处理,这很好理解;而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指的是什么情形呢?是指乘妇女熟睡、患病等无力反抗等时机进行奸淫,或者利用醉酒、麻醉、药物催眠等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同其发生性关系。

四、认定性罪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性违法和性犯罪,都是违反自然人广义的性决定权,能让被害人产生羞耻感、受辱感,属于人格侵权违法犯罪的范畴。猥亵违法、猥亵犯罪、强奸犯罪等,可统称为性侵。性侵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另外,通奸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一般也不构成其他罪,但众多男女在一起发生群体性交的淫乱行为,可以聚众淫乱罪,对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者,强奸中一般也存在一些猥亵行为,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定强奸罪,而不另定强制猥亵罪。
来源:凤凰网评论,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