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更新日期:2020-04-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刘畅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微信成为我们常用的聊天工具。很多时候我们谈事,借钱都在微信上交流,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今日雷石律师来带大家了解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般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应提交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目前最新版本的微信APP支持“迁移聊天记录到另一台设备”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以提供原始载体为必要条件,只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保持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仍然可以确认为原件。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时,电子证据复制件也可能得到采信。比如在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中所展示的对话内容与对话内容所提及的具体交易信息(如转账凭证)等证据原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采信该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并根据复制件中的聊天内容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在对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应考虑:
1.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
对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我们一般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进行审查。仍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提供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均不持异议,且聊天内容不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方无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有异议,那么举证方应对聊天人的身份进行直接证明或者提供佐证予以证明,如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履行行为能够与聊天内容相互印证的,可以视为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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