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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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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更新日期:2020-05-1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吴蓉  

    昨天是一年一度的母亲节,我们高调在各大媒体、票圈、公众号官宣对妈妈的爱,对太太的爱。她们的微笑和关爱让我们每个家庭都能成为疲惫的归处,心灵的港湾。在社会意义上,她们也是一个个独立的女人,也要面临职场的艰辛,困难,在每天的工作生活中权衡利弊。作为一名律师,一位母亲,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总结一下中国女人在法律视角下,应享受什么样的法定权利。




婚姻家庭方面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选择和谁结婚,和要不要继续和自己的丈夫生活的决定权在婚姻的当事人,而不在她的父母,家人,甚至亲戚朋友的一番好意,更不是利益关系的筹码。婚姻是最小的社会单元,两个陌生人走到一起,有自己的孩子,每天在生活的棱角里磨合,期间的幸福和痛苦都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所以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是尊重女性权利所必要的一部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乡镇政府,用人单位,人民调解机构都可以进行干预,制止暴力,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加害行为继续发生。


工作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生育相关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的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


妇女的文化、教育、政治权利等问题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

    (2)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3) 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参加扫盲学习。国家创造条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帮助妇女脱盲。

    (4) 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5) 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总结

    个人认为社会的温度和福利水平就表现在社会及其成员如何对待相对弱势群体的态度上。一个社会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人士的态度就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风向标,如果女性朋友在生活中有任何需要法律帮助的问题,欢迎来到律所和吴律师详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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