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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裁员,应该怎么办?(一)————

更新日期:2020-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秦昊

    尽管疫情有所控制,经济形势也有复苏之相,但是未能熬过上一个寒冬的企业也非常多。上个月还因为业绩大受夸赞的优秀员工,这个月可能就面临裁员回家的困扰,“试用期不合格”、“KPI未达标”等理由层层浮出。生活的起起伏伏总让人一言难尽,但是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劳动者到底应该怎么切实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要判断公司的裁员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公司在确实具有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是被法律允许的。此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协商一致确认,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付确认金额。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和入职年限有关,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法条关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在单位确实经济困难,按照合法程序对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了告知,同时给付了合理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与单位协商确认的焦点应在单位何时可以完成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的给付,毕竟时间成本也是成本,能最快速的解决当前劳动纠纷,才可以更好的投入到下一份的工作中去。而单位的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又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在下一篇文章内进行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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